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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nshin Group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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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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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 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荣信 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建立防 范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 为的发生,维护公司的独立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和《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 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 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 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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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和劳务提供的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 资金。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 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 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 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或者以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 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除本章第四条规定外,公司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 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使用;

  •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 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 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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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 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公司《荣信教育文化产 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未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第三章防范资金占用的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 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总经理 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为副组长,成员由公司财务部、监察审计部有关人员组成, 该小组为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 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资金审批和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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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 的关联交易事项,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 因,致使己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 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签署的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 的依据。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 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 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 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

第十四条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所持股份实施 “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 经营性侵占公司资金,经公司1/2 以上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批准后,可申请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所持股份进 行司法冻结。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能在限定时间 内以现金清偿的,公司可以通过变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金。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 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公司资金,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和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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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 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 提供担保。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对违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 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十九条 公司或下属各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因特殊原因与大股东的资金往来应符合监管部门 的规定和法定程序。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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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本规

则的修改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