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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nshin Group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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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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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荣 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机构。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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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
-
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 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 相关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 引》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二章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 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 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公司信息披 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实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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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报告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 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 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 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 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 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 当合理、谨慎、客观。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 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 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 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 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信息的 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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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信息。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 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相关规定,但公司董事会或者深交所认为该 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 及时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 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 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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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 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 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 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 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 露暂缓和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日常 工作部门。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由董事 会办公室在第一时间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并附 相关事项资料和有关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 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五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 长审批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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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 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 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 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四章应当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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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 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 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节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编制募集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 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深交所核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 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募集说明书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说明书 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四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至上市交易前,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信息披露文件;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向 深交所公告。
第二十五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编制上 市公告书,并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第二十六条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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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 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 误导。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有关募集说明书的 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 情况报告书。
第三节定期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 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季度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 个月、第9 个月结束后的1 个月内编制完 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 披露时间。
第三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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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
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
(一)公司基本情况;
-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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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需要季度报告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 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 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 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 见,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 请披露。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成员 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无 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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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 然免除。
第三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 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 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 意见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 称“第14 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交所 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14 号编 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 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节临时报告
第三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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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 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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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法违纪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 职责;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 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
-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 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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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重大 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 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 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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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 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 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 照下列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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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 产生重要影响的信息事宜(参见第三十九条所列重大事件)时,应在 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按以下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
1.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或次日;
-
2.与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如谈判)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
-
展(如达成备忘录、签订意向书)时;
-
3.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解除、终止后次日;
-
4.重大事项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重大事项被政府有
-
关部门否决时;
-
5.有关事项实施完毕时。
(二)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遇有需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 成任务。
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组织临时报 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九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 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 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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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 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 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 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 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 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 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 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 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 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
第五十四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 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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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 陈述意见。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传递、审核程序及披露流程
第五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流程:
-
(一)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召集有关人员召开会议,确定定期报告
-
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
-
(二)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相关文件,经分管领
-
导审核后报董事会办公室;
-
(三)董事会办公室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
(四)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秘书审查;
-
(五)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讨论定期报告
草案;
-
(六)董事会秘书将经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讨
-
论修改后的定期报告草案送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
(七)审计委员会将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的审订的
定期报告草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
(八)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
(九)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
-
(十)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六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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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以及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遵循以 下程序:
-
(一)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股东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
-
临时报告;
-
(二)涉及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意见以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
审议的情况的,应当一并披露;
-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签发;
-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七条 公司涉及本制度所列的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董事会、 股东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
(一)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
-
求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相关文件;
-
(二)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临时报告;
-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签发;
-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八条 重大无先例事项相关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重大无先例事项系指无先例、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需保留窗口指 导的重大事项。公司在就无先例事项进行沟通之前,应主动向深交所 申请停牌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由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的申请。
公司按照上述规定披露无先例事项后,应按照下述规定及时披露 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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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中止并撤回无先例事项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深交所 申请复牌并公告;
(二)无先例事项经沟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 深交所申请复牌并公告;
(三)无先例事项经沟通可进入报告、公告程序的,应在第一时 间内向深交所申请复牌,并以“董事会公告”形式披露初步方案。
第五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应在会后 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控股子公 司在涉及本制度第三十九条所列示且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 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 签字;
(二)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临时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签发;
-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条 公司向监管部门、深交所报送报告或公司在信息披露 指定的媒体刊登相关信息的,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 供的信息及资料拟定或者组织拟订,经董事长审定后报送或刊登。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 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当及时发布 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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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六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 所作出的承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 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 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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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四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 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 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 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信息披露文件的保管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记录、保存,并作为公司档案归档保管。
第六十八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 存档保管。
第六十九条 以公司名义对监管机构、深交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 文的,董事会办公室也应当留档保管相关文件。
第八章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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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 披露信息的人员,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 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 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 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
第七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 本系统的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七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 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 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 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 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七十四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 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 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十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 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下属子、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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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公司董事会及管理 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 的有效实施。
第七十七条 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 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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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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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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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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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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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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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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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制度进 行编制。
第十章信息沟通
第七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 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一章信息披露的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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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报纸中指定1~3 家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八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 配股说明书等相关信息披露文件除刊载于上述报纸之外,还应登载于 深交所网站。
第八十一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 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公司网 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发布重大信息时,应从信息披露的角度事先征得 董事会秘书的同意,遇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十二章相关责任
第八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按照以 下方式处理:
(一)公司董事会有上述行为的,审计委员会应责成予以改正;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董事应予以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情 节严重的,审计委员会应当提请股东会罢免相关责任董事的职务。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上述行为的,董事会应责成予以改正;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 董事会应当罢免相关责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
(三)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上述行为的,公司应当要求其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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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视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项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泄露内幕信息,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公司可以视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项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应当主动处理自己非法持有的股票。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或拒不处理非法持有的 股票的,应当免除其职务,具体如下:
- (一)公司董事由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免除相应董事的职务。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免除其职务。
(三)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公司内部人员,公司可 以视情况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
第八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 人、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 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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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四)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适用《上市规则》相 关规定。
(五)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深交所的《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按 深交所的《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案,提请董事会审 议批准。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本制 度的修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