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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nshin Group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Jul 3,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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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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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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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 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 ——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 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 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 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知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 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 情形下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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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
(二)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 刑罚未满六个月;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 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 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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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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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圳证券交易
-
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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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以及《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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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 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 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 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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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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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否则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 披露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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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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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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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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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
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六个月卖出禁止 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六个月 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 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 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 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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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 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 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 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 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 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 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 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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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 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 后续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关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 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 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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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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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
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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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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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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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 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 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 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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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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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 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两个交易日 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 间等。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等拟分配股份 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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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在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 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的有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 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九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 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 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 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 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 用。公司将对本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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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 更新。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 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 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含 信用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 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 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 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 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 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上市未满一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 本公司股份,按照100%自动锁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 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 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第二十五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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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 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 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 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 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 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 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 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 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 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 自动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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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 响。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 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 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有本公司 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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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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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五条规定, 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 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六条规定,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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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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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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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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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第六条规定买卖股票的, 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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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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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法违规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信息后立即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会派出机构监管责任人进行报告。违规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责任人除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就违规行为尽 快作出说明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会派出机构备案,给 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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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的修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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