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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nshin Group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Dec 29,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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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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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供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决策的依据,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 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对监事会的监督提供支持。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包含)三名董事组成,审计 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应当占多数。审计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专业会计人 士的独立董事担任,经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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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建议。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 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 行下列主要职责:

  •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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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 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 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 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 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 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监察审计 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监察审计部门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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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 险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 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监察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 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召集人 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 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会议审议事项至少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协调公司相关 部门和单位,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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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内部控制工作报告;

(六)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会议审议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 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六条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也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 人应回避。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议有关方案、议案和报告时,为了详 尽了解其要点和过程情况,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承办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听取和询问有关情况说明或听取有关意见, 以利正确作出决议;列席会议成员不介入议事,不得影响会议进程、 会议表决和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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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指派公司内部机构协助其工作,也可 以聘请中介机构或者顾问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审计 委员会应当对所聘机构或者专家的履历及背景进行调查,以保证所聘 机构或者专家不得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或有可能对公司利益产生侵 害。公司应与参加咨询的机构或者专家签订保密承诺书。审计委员会 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办公室制作,包括以下内容:

  • (一)会议编号及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三)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会议议题;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七)会议记录人姓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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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 成、专业背景和5 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本所网站披露审计 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 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相关法 律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 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本工作细则的修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