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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nshin Group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Mar 21,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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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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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231 证券简称:荣信文化 公告编号:2023-027
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 年3 月21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召开了第三届 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 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 中的相关内容予以修订。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后续《公司章程》工商备
案登记等相关事宜,授权的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 次相关备案登记办理完毕之日止。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以工商管理部门最 终备案为准。《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1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 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 2 | 第二条 …… 公司系在西安荣信文化产业发展有限 公司的基础上,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登记。公司于2021 年1 月20 日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于2022 年 7 月2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110 万股,于2022 年9 月8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
第二条 …… 公司系在西安荣信文化产业发展有限 公司的基础上,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在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登记。公司于2021 年1 月20 日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于2022 年 7 月2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110 万股,于2022 年9 月8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
| 3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每股面值为1 元人民币。 |
| 4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1 元人民币。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
| 5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
|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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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股东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得转让。 …… |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股东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 年内不得 转让。 …… |
| 7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 限制。 ……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除外。 …… |
| 8 | 第三十五条 ……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五条 ……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9 |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
|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増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超过3,000 万元人民币,(提供 担保除外)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 易;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 |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増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超过3,000 万元人民币,(提供 担保除外)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 ~~易;~~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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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第四十三条 ……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 |
第四十三条 ……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 |
|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 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 在内。 …… |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或虽进行前 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 业务活动。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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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第四十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的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情形。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四十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 (三)公司在一年内的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 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情形。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 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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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关于“关联方”或 “关联人”的定义,适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之相关规 定。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 |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关于“关联方”或 “关联人”的定义,适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之相关规 定。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 |
| 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 举行。 |
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 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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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 面要求日计算。 …… |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 面要求当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 …… |
| 14 | 第四十九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 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主持。 |
第四十九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 法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
| 15 | 第五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不得无故拖 延。 …… |
第五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不得无故拖~~ ~~延。~~ …… |
| 16 | 第五十八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20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 书面形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计算前述“20 日”“15 日”的起 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 括通知发出当日。 |
第五十八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计算前述“20 日”“15 日”的起 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 括通知发出当日。 |
| 17 | 第五十九条 | 第五十九条 |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股东大会采用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股东大会通 知中应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股东大会通~~ ~~知中应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 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下午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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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 | 第六十一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通知 股东,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 期。 |
第六十一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 ~~股东,~~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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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第六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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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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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第八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
第八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
|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 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 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 合。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 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 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 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 合。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 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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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 | 第八十三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大会声明关联关 系并回避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 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 明情况并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 |
第八十三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 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是否构 成关联交易做出判断。若经召集人判 |
| 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 是否应当回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 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 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 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做出 解释和说明。 …… |
断,拟审议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召集 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关联股东,并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对拟审议事项涉及的 关联人情况进行披露。 (二)股东大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 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向召 集人提出该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 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于关联股东, 并有权决定该股东是否回避。 (三)股东对召集人上述有关关联交 易、关联股东的决定有异议的,有权向 主管部门反映,或请求人民法院就有关 事项进行裁决,但相关股东行使上述权 利不影响股东大会的召开。 (四)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股东,可以 就有关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 原因等事项向股东大会做出解释和说 明,但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且不得 担任清点该事项之表决投票的股东代 表。 (五)关联交易事项应当由关联股东以 外的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若该事项属于本章程第 八十一条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范围,应 当由关联股东以外的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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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出席会议股东代表不足两人时例 外)。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出席会议股东代表不足两人时例~~ ~~外)。~~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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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
|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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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 |
| 26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 ……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 |
| 27 | 第一百〇九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 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但是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
第一百〇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责应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 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 可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
| 28 | 第一百一十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以下条件: ……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 |
第一百一十一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以下条件: ……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 |
|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 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或者是公司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 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 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章认定的其他人 员。 |
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 子女的配偶~~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 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 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 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 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章认定的其他人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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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第一百一十一条独立董事除具备本章 程中规定的董事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 别职权: (一)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 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 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
第一百一十二条独立董事除具备本章 程中规定的董事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 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 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 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 ~~判断的依据专~~项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
|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 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构;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 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 独立董事的1/2 以上同意。 |
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 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并直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构;~~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 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方式进行征集;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构。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职 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 以上同 意;行使前款第七项职权,应当经全体 独立董事同意。前款第一项、第二项事 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 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 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当将有关 情况予以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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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第一百一十二条除上述职责外,独立 董事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 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 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 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 项; (六)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 |
第一百一十三条除上述职责外,独立 董事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 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 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 的影响; (十)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 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 |
| 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 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 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独立董事应当就 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 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 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独立董 事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
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有~~关事项、公司自主 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 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 ~~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 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 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 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 ~~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 东权益的事项; (十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 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 障碍。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 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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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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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2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 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各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查决 定。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当 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 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 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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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应当对下列交 易进行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应当对下列交易 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
|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本条所称“交易”与 第四十三条内涵一致。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议未达到上述标 准的交易行为。 |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本条所称“交易”与 第四十三条内涵一致,但不包含“(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和“(四) 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议未达到上述标 准的交易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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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在原第一百一十九条后新增一条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 时对外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但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 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 计计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 (四)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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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第一百二十三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 以上董事、1/2 以上的独 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五条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 以上董事~~、1/2 以上的独~~ ~~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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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 |
| 实行一人一票。 | ~~实行一人一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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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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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在原第一百五十条后新增一条 |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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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第一百七十条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 则的前提下,公司应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 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 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 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 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本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 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 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如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 构发表价值投资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 资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 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五)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 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 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六)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 设; (七)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
第一百七十二条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 原则的前提下,公司应及时向投资者披 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 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 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 ~~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 ~~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 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 ~~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如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 ~~构发表价值投资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 ~~资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 ~~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的环境、社 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 ~~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 ~~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的 文化建设; (六~~)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 ~~设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 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
| 40 | 在原第一百七十三条后新增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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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1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 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负 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审计委员~~ ~~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 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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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 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到期根 据股东大会的决定续聘。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务等业务,聘期1 年,到期根据股东大 会的决定续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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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党支部监督党和 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 行。公司党支部的职责包括加强基层党 组织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带头执行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和党组织的决定或 决议;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和工会、 妇联、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职工代 表大会工作。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党支部监督党和 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 行。公司党支部的职责包括加强基层党 组织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带头执行党组 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党组~~ ~~织的~~决定或决议;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 作和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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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章程由公司股东大 会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之日起实施。 |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修订 和废止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施行。 |
因新增、删除部分条款,《公司章程》中原各条款序号依次顺延调整, 《公司章程》中引用的条款序号也因此相应调整。除上述条款外,《公司 章程》其他条款及内容保持不变。
二、 修订公司其他治理相关制度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 况,拟对公司其他治理相关制度予以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制度名称 | 是否需要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
| 1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是 |
| 2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是 |
| 3 | 《监事会议事规则》 | 是 |
| 4 |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 是 |
| 5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是 |
| 6 |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 是 |
| 7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是 |
| 8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是 |
| 9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是 |
| 10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是 |
| 11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否 |
| 12 | 《内部审计制度》 | 否 |
| 13 | 《总经理工作细则》 | 否 |
| 14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否 |
| 15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 否 |
| 16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 否 |
| 17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否 |
| 18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 否 |
| 19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 否 |
| 20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制度》 |
否 |
| 21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否 |
| 22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否 |
| 23 |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 否 |
| 24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 否 |
上述相关制度具体内容公司将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三、备查文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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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3 年3 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