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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nshin Group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Mar 21,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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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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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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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 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 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荣信教育 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 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 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 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 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本制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其他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重大事 件的未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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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 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 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 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熟悉和认同,提高公司的诚 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二)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互 相理解、互相尊重的良好关系,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通过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通畅的双向沟通渠道,促进公司诚信自 律、规范运作,增强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四)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五)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 利益最大化。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 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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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
-
息相冲突的信息;
-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 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其职责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公司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 表公司发言。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经授权在接 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 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 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 签字确认。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 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媒体 等之间的信息沟通。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 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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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 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 的领导下承办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协助执行相关具体 事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信息披露意 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 能部门、各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搞好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
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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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等;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 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 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 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 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公 司与投资者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尤其为中 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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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依法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 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 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 要的解释说明。
第十九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 活动,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至少提 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 参观、座谈沟通时,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接待,并提前了解特定对象来访 目的,明确涉及的信息范围,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 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 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 具所在单位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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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以与 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 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 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 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 会公司。公司应当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发现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发出澄 清公告进行说明;如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 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供 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 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 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 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 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 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如有) 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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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 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披露召 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 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除 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 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 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应当参加投资者 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 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 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二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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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
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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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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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 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 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以下简称“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 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 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更正错误信息,视情况将新 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 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 息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公司网站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 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 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 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履行 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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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 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动易刊载。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 档等(如有)。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 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 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上述文件。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的,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 明违规情况、违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 歉会的提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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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本制度的 修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