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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nglian Group Ltd. — M&A Activity 2014
Aug 11,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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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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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与相关交易对方签订
《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独立意见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荣之联”) 拟向霍向琦、张醒 生、韩炎、程洪波、聂志勇、曾令霞(以下简称“交易对方”)以现金及发行股份 方式购买交易对方持有的北京泰合佳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泰合佳通”)合 计 100%股权,同时公司拟向不超过 10 名其他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下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7 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提供的本次交 易所涉及事项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全面的审查,听取了有关人员对本次交易 方案及整体安排的详细介绍,经认真审阅相关文件、审慎分析后,我们特此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在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前已将《关于公司与相关交易对方 签订<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事项通知了我们,提 供了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我们已事先认可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
2、《关于公司与相关交易对方签订<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 议二>的议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董事会会议的召 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 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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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与相关交易对方签订《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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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与相关交易对方签订《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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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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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相关交易 对方签订<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任光明
林 钢
靳东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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