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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nglian Group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2
Apr 17,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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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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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关于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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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年度 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 会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有关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年 度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 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 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 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 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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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 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1、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
(1) 公司董事会于 2012 年 3 月 21 日在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上通过了召开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12 年 3 月 23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关于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公告形式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了全体股东,并充分披露了本次 年度股东大会将审议的议案。
-
(2) 经核查,上述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股 权登记日、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 记方法、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 充分的披露。
-
(3)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2、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
-
(1) 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2 年 4 月 16 日上午 9:30 在京仪大酒 店六号会议厅如期召开,由董事长王东辉先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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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公告形式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通知了全体股东,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 内容与公告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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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
-
1、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
2、 经合理查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 20 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 70,856,0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0.856%。 经合理查验,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
3、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 师、保荐代表人参加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
4、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人员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
1、 经查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出 的议案,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
2、 经查验,公司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对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 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由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清点、公布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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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 议案 | 同意股份数 (股) |
反对股份数 (股) |
弃权股份数 (股) |
|
|---|---|---|---|---|
| 议案一 | 《2011年年度报告及 其摘要》 |
70,856,034 | 0 | 0 |
| 议案二 | 《2011年度董事会工 作报告》 |
70,856,034 | 0 | 0 |
| 议案三 | 《2011年度监事会工 作报告》 |
70,856,034 | 0 | 0 |
| 议案四 | 《2011年度财务决算 报告》 |
70,856,034 | 0 | 0 |
| 议案五 | 《2011年度利润分配 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预案》 |
70,798,032 | 0 | 58,002 |
| 议案六 | 《关于续聘2012年度 审计机构的议案》 |
70,856,034 | 0 | 0 |
| 议案七 | 《关于2012年度信贷 计划的议案》 |
70,856,034 | 0 | 0 |
- 4、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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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北京荣之联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赵洋
经办律师: 张宏久 白拂军
2012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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