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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ckontrol Technology Group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0

Mar 8,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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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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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战略配售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证发〔2019〕 2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 承销业务指引》(上证发〔2019〕46号)(以下简称“《业务指引》”),中国证券业 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颁布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 范》(中证协发〔2019〕148号)等相关规定,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光大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罗克佳华”、“发行人”或“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要求对 罗克佳华本次发行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具体内容如 下:

一、战略投资者基本情况

(一)主体信息

经核查,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共1名,为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光大富尊”)。根据光大富尊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工商登记 资料,并经核查,光大富尊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代码**/**注册号 9131010605459764X0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于荟楠
注册资本 20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2年9月26日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801-803室
经营范围 金融产品投资,矿产品(含铁矿石)、金属材料(含贵金属)、建筑材料(含钢材)、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饲料、橡胶、棉花、木材、玻璃、食用农产品(除生猪产品)、酒类、燃料油的批发,上述商品及相关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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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

根据光大富尊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核查,光大富尊系依 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 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 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 光大富尊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 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二)股权结构

经核查,光大富尊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的全资子公司,其股 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
合计 100%

(三)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光大富尊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的全 资子公司,因此,光大富尊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存在关联关系。

光大富尊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与本次发行的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光大富尊就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 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2、本公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备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 长期投资价值;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本公司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 人股票。

3、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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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公司为光大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本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参 与战略配售,不涉及使用产品募集资金或私募基金备案等事项。

5、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6、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 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7、本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本公司自营、资管等其他 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上 述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 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转增股本的除外。

8、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 日起24个月。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9、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1 、参与对象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组成,跟投机构为光大富 尊,无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及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2 、参与规模

根据《业务指引》,光大富尊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数量中一定比例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人民币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

(2)发行规模人民币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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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人民币 6,000 万元;

(3)发行规模人民币 20 亿元以上、不足人民币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 但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

(4)发行规模人民币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 元。

光大富尊最终认购数量与最终发行规模相关,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 T-2 日确定 发行价格后确定。

3 、配售条件

参与跟投的光大富尊已与发行人签署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 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 股票数量。

4 、限售期限

光大富尊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 创板上市之日起24个月。

(二)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组成,且本次战略 配售对战略投资者参与规模、配售条件和限售期限进行约定。光大证券认为,战 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 光大富尊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三、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查

《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不 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 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 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4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 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 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 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 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经核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 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核查结论

综上,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

(一)本次发行已获得必要的授权与批准且实施本次战略配售已完成了发 行人的内部审批程序,并获得批准。

(二)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业务 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光大富尊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 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光大富尊配售股票 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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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 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 鹏 刘海涛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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