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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oTechnik Intelligent Technology Co., LTD — M&A Activity 2025
Apr 1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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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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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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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25-28 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200085,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5 年 4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第一节 引言 ................................................................................................................. 4 一、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 4 第二节 正文 ................................................................................................................. 6 一、本次交易的授权与批准 ................................................................................ 6 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披露 ........................................................................ 6 三、结论性意见 .................................................................................................... 8 第三节 签署页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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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九)
致: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进行了核 查,并于 2023 年 9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法律意见书》(如 无特别标识,以下简称为:原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 10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 (上海)事务所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3 年 12 月出具了《国浩律 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24 年 2 月出具了《国浩 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 2024 年 2 月出具了《国 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于 2024 年 7 月出具了《国 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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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于 2024 年 7 月出具了《国 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于 2024 年 11 月出具了《国 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于 2025 年 4 月出具了《国 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如无特别标识,以下简称 为:原补充法律意见书)。
鉴于罗博特科已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委员会审 议,根据审核注册相关要求,本所律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后出具《国浩律 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九)》(如无特别标识,以下简称为: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原法律意见书已经表述的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 再赘述。
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 义相同。
第一节 引言
一、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 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必备 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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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律师同意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重组报告书(草案)》中 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审核要求引用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 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者曲解;
(四)公司及相关方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五)对于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 见,且仅根据现行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 意见。本所律师不对公司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 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会计报表、审计 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已经履行了一般人注意义务,除 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的以外,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 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七)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 明;
(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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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交易的授权与批准
(一)本次交易已经取得的授权与批准
经查询公开披露信息,自原法律意见书、原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起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本次交易取得的授权和批准如下:
2025 年 4 月 17 日,深证证券交易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审核委 员会 2025 年第 4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深交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罗博特 科本次交易进行了审议,会议的审议结果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 要求。
(二)本次交易尚待取得的授权与批准
1、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除尚待取得的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外,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重组相关各方已就本次交易事宜履行了现阶 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
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披露
根据罗博特科披露的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出具 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罗博特科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等规定履行了如下信息披露义务:
1、2025年4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审核委 员会审核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会议安排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5-01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2025 年第4次审议会议公告》,深交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定于2025年4月17日召开 2025年第4次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议会议,审核罗博特科本次交易事项。
2、2025年4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16),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发布的《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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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圳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2025年第4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本次会议 的审议结果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罗博特科已经按照《重组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 事项履行了法定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除尚待取得的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 次重组相关各方已就本次交易事宜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罗博特科 已按照《重组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 重大资产重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履行了法定信息披 露和报告义务。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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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九)》 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徐 晨
经办律师:邵 禛
林 惠
柯凌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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