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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oTechnik Intelligent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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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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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757 证券简称:罗博特科 公告编号:2021-036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 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19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前 后内容对照如下:

变更事项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在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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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届满前离职的,在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前
述限制。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
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
守上述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
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

2

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
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
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
(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3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
会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时应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公司股东大会采用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

4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互联网投
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
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
职等个人情况,在持有公司5%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关联方单位的工作情况以
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惩戒;(五)是否被中国证
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
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
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

(六)是否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
监事的其他情形;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则和
本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除采
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
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主体
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
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
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

6

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
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
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
应当予以配合。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
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
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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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
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一十
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
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提议时;
(三)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
时;
(四)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
时;
(五) 监事会提议时;
(六) CEO提议时;
(七)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如有第(二)、(三)、(四)、(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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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七)项规定的情形,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
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
为:专人送达、传真、邮寄书信、电子
邮件和电话;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5日内。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
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传真、邮
寄书信、电子邮件和电话;通知
时限为:会议召开前3日内。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的,经全体董事一致同
意,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
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全文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备查文件 :

1、《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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