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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oTechnik Intelligent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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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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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757 证券简称:罗博特科 公告编号:2021-036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 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19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前 后内容对照如下:
| 变更事项 | 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第二十八条 |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在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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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届满前离职的,在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前 述限制。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 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 守上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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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一条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 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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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 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 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 (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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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九条 |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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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 会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时应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公司股东大会采用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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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互联网投 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 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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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六条 |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 职等个人情况,在持有公司5%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关联方单位的工作情况以 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惩戒;(五)是否被中国证 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 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 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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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是否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 监事的其他情形;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则和 本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除采 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 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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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十八条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主体 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 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 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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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 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 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 应当予以配合。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 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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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十五条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 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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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 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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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一十 五条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 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提议时; (三)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 时; (四)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 时; (五) 监事会提议时; (六) CEO提议时; (七)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如有第(二)、(三)、(四)、(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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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七)项规定的情形,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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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一十 六条 |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 为:专人送达、传真、邮寄书信、电子 邮件和电话;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5日内。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 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传真、邮 寄书信、电子邮件和电话;通知 时限为:会议召开前3日内。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的,经全体董事一致同 意,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 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全文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备查文件 :
1、《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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