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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admaint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Apr 2,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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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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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244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 意,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高科”或“公司”)首次 向社会公开发行 1,668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5.6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60,541,600.00 元,扣除各项新股发行和承销费用合 计 37,998,949.67 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22,542,650.33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7 年 7 月 27 日全部到位,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 ZE10528 号”《验资报告》审验。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中公 高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需对中公高科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 续督导的期间为 2017 年 8 月 3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将对剩余募集资 金使用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中公高科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中德证券现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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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 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住所: 北京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座22层
法定代表人: 侯巍
保荐代表人: 王洁、陈祥有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座22层
电话: 010-5902 6666
传真: 010-5902 6670
是否更换保荐代表人 2017年8月16日,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陈庆隆先生离
职,不再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持续督
导保荐代表人,中德证券授权严智先生自2017年8月16
日起接替陈庆隆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
履行后续的持续督导职责。
2019年6月28日,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严智先生离职,
不再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持续督导
保荐代表人,中德证券授权陈祥有先生自2019年7月1
日起接替严智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
行后续的持续督导职责。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常成利
股票简称 中公高科
股票代码 603860
注册资本 66,680,000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9号院4号楼-1至4层101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9号院4号楼-1至4层101
法定代表人 常成利
实际控制人 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原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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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 中路高科交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 赵正亮
联系电话 010-82364131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7年8月2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荐机构对中公高科的保荐工作始于其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的 2017 年 8 月 2 日,结束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保荐机构对中公高科的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但是,因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募集资金使用事项继续履行持 续督导义务。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 司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 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 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 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 其提交推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 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 文件;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 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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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交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 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 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公司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 作,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股票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 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

  • 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

  • 的内控制度;

  •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

  • 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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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发表

  • 意见;

  •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重大诉讼等事项。

  • 7、持续关注发行人重大对外投资和相关内控制度执行情况。

  • 8、关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 9、关注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10、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 告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

评价

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主要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尽职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 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 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配合保荐机构、发行人提供专业意见。上述证券服务 机构的相关工作独立、公正、勤勉、尽责,在协助公司规范公司行为等各方面均 尽职尽责,发表相关专业意见并出具相关报告,充分发挥了中介机构的作用。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交所《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证券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内的信息披 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 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 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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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8 月 2 日,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 1,668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5.6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60,541,600.00 元,扣 除各项新股发行和承销费用合计 37,998,949.67 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222,542,650.33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7 年 7 月 27 日全部到位,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 ZE10528 号”《验资报告》审验。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 合计人民币 104,690,127.75 元(包括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 额)。

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 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 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 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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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的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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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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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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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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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祥有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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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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