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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admaint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9
Mar 30,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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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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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 保荐机构名称 |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被保荐公司名称 | 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 | 王洁 | 联系电话 | 010-59026921 |
| 保荐代表人姓名 | 陈祥有 | 联系电话 | 010-59026734 |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 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高科”、“公司”或“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对中公高科进行持续督导。现就2019 年 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2019 年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 序 号 |
工作内容 |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
|---|---|---|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 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保荐机构已制定并严格执行 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已制定 本项目的持续督导工作计 划。 |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 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署 持续督导协议,并报上海证 券交易所备案。 |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 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 期回访、现场检查、资料检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 作。 |
| 4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 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须按有 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 违规事项。 |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 | 经核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
1
| 序 号 |
工作内容 |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
|---|---|---|
|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 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 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 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未发生须公告的重大违法违 规事项以及违背承诺的情 况。 |
|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经核查,公司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无违法违规情 况,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章程、 三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 度及执行情况,公司治理制 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 |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 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 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 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 体系,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 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 行。 |
| 9 |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 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 |
公司已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保荐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文 件进行及时沟通、审阅,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 |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 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公司在重要信息披露前一般 与保荐机构进行充分沟通, 并提交公告文件进行事先审 阅,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 |
| 11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 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 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 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保荐机构对公司已公告文件 进行不定期查阅,并对相关 内容进行必要核实。 |
| 12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 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 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 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
| 13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 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 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经核查,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现违背 承诺事项。 |
| 14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 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 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 |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 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
2
| 序 号 |
工作内容 |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
|---|---|---|
|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 ||
| 15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 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 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 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 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 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 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 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 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 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
| 16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 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保荐机构已制定现场检查的 工作计划,并开展了现场检 查的相关工作。 |
| 17 |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 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 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 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 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 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 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 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 公司未发生需进行专项现场 检查的事项。 |
| 18 |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 等承诺事项 |
保荐机构已督导公司募集资 金的使用,关注募集资金使 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是否 一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 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检 查,并出具了《中德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公高科养 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 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保荐代表人对中公高科2019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内的信息披露进行了事 前或事后审阅,审阅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及公 告、监事会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公告、对外投资、担保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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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决议和公告以及年度报告等公告文件。
保荐机构对中公高科信息披露中的下列事项进行了重点审查:
(一)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审查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
(三)审查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 确信其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审查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内容,确信其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审查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确信其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 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之日起12 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 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2、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 大;
4、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5、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求刑 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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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
8、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德证券现场检查,发行人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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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如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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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
-
相关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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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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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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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市公司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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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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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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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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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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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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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洁 陈祥有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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