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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ZHAO PORT CO.,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07
Dec 3,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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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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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港200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日照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接 受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郭彦律师、 张智丽律师参加了公司200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相关事项进 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章程》、公司董事 会为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 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已得到公司的书面确认,即公司提供给本所 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完整、有效的,无任何隐瞒、 遗漏和虚假之处。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5 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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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200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有关事项出具 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07 年10 月3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开 公司200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07 年11 月16 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07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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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告中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现场会议时间、地点、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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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议程、参加人员、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做出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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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12 月1 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前述公告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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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并完成了公告所列明的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王建波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1人,代 表股份401,895,6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3.79%,均为2007年11 月2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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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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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和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 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确认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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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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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修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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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修改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上述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没有股东提出新的 议案,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公告 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并当场公布 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及议案的通过符合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真实、 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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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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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日照港股份有限公 司200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郭 彦
张 智 丽
负责人:
刘 民 强
二00 七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