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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ZHAO PORT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7

Mar 2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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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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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7 年度董事、总经理及高管人员薪酬方案的独 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2017 年度董事、总经理及高管人员薪酬方案符合国 家有关政策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薪酬标准合理,符合责权利一致 的原则,能够体现公司经营目标和业绩与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管人员收入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

我们同意公司2017 年董事、总经理及高管人员的薪酬方案。其 中,公司制订的2017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公司总股本3,075,653,888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按每10 股派现金红利0.10 元(含税),需分配利润总额 为30,756,538.88 元。资本公积金不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制定的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该预案尚 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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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将关联交易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在审议四项关联交易议案时,关 联董事均回避了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关联交易能促进公司未来的可持续发展 和行业竞争力的提升,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交易内容及定 价合理,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 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联交易事项。

《关于预计2017 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预计 2017 年度与日照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尚 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对该议案进行审议时,与上述 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应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

四、关于续聘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 格,执业经验丰富,具备承担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工 作能力,并且没有不良记录。董事会履行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确定的财务审计费用和内部控制审计 费用公允、合理。

我们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事项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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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专项说明:

2016 年初,公司按所持枣临铁路公司股权比例为其内部资金调 剂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余额为300 万元。2016 年9 月7 日,枣临铁路公司已向济南铁路资金结算所归还所有借款,本公司在 该贷款项下的担保义务全部解除。

截至2016 年末,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 独立意见:

公司现有内控制度较为完善,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对外担保管理,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决策程序规范,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如未来发生对外担保事 项,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对外担保 管理办法》等规定,认真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规范对外 担保行为,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

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做出的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经调整后的 财务报告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 政策不影响公司当期损益,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会计政策变 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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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公司选举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选举的程序规范,董事候选人的推荐、提名、审议、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选举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兼任职务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并已征得被提名人同意。被提名人具 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 力。我们认为,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第146 条、148 条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要求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我们同意刘国田、王永刚、高振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 人,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该事项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聘任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选聘副总经理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并已征得被提名人同意。被提名人具 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 资格和能力。我们认为,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第146 条、148 条 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要求。

上述候选人的推荐、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余慧芳、孙少波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与本 届董事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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