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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sen Ener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Jan 2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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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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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118 证券简称:东方日升 公告编号: 2021-017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方日升”)于 2021 年 1 月 1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东方日 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0]3572 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本 次公司实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3,300 万张,每张面值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 民币 330,000.00 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27,689.20 万元。上述发行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1 月 28 日全部到位,大华会计 师事务所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1】 000038 号《验证报告》。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开设共计 3 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存储;公司、保荐机 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与上述银行共同签订《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设情况
(一)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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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3150199543600002397,截至 2021 年 1 月 28 日, 专户余额为 117,689.2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东方日升(浙江)新能源有限公司年 产 5GW 高效太阳能电池组件生产项目(一期)、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全球高效太阳能电池组件创新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公司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须通知安信证券,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 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安信证券。 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9760001040012419,截至 2021 年 1 月 28 日, 专户余额为 110,00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东方日升(浙江)新能源有限公司年 产 5GW 高效太阳能电池组件生产项目(一期)、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年产 2.5GW 高效太阳能电池与组件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公司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须通知安信证券,并承诺存单到期 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安 信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三)公司已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85020100100171058,截至 2021 年 1 月 28 日, 专户余额为 100,00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年产 2.5GW 高效太阳能电池与组件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公司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须通知安信证券,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 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安信证 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安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安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 配合安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安信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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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公司授权安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田士超、郭明新可以随时到专户银 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上述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安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 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加盖公司公章的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2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安信证券。 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安 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安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安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约定的信息内容向公司、 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 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安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安信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安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安信证券可 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安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安信证券 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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