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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sen Energy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5

Feb 6,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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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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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方日升”) 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 度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在审阅有关文件后,给予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1、经审阅,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2、本次董事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 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3、经了解本次被聘任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等情况,被聘 任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能力,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因此,我们同意:

  • (1)聘任王洪先生为公司总裁;

  • (2)聘任曹志远先生、徐勇兵先生、雪山行先生、崔红星先生为公司副总

裁;

(3)聘任曹志远先生为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 (4)聘任雪山行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关于公司为子公司东方日升(澳大利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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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 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东方日升关于为子公司东 方日升(澳大利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在审阅有关文件后, 给予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对子公司日升澳洲的担保,主要是为了满足其正常经营的需 要及加快其在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的推进,担保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 司,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日升澳洲目前经营状况稳定,具有实际债务 偿还能力。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未损害公司及股 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子公司日升澳洲拟向中国银行申请不超过680 万美元 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 个月的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戴建君、史占中、杨淳辉 2015 年2 月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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