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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sen Energy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0
Jan 1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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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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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86-010-50867666 传真/Fax:86-010-65527227 电子邮箱/E-mail: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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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债发字[2020]第 0097 号
二〇二〇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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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目录
释义................................................................................................................................ 2 正文................................................................................................................................ 5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5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8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9 四、发行人的设立...................................................................................................... 12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3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4 七、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及历次变化.......................................................................... 15 八、发行人的业务...................................................................................................... 17 九、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18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6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7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和收购兼并.................................................................. 27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8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8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9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享受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的情况...................................... 29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29 十八、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 30 十九、发行人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0 二十、其他.................................................................................................................. 31 二十一、结论意见......................................................................................................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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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 简称 | - | 含义 |
|---|---|---|
| 本所 | 指 |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
| 发行人/东方日升/公司/上 市公司 |
指 |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118 |
| 本次发行/本次可转债 | 指 | 发行人本次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全资、控股子公司 | 指 | 除非另有说明,全资、控股子公司仅指发行人纳入合并报表 范围内的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 |
| 延安必康 |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
| 九九久科技 | 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 | |
| 安信证券/保荐机构 | 指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大华/审计机构 | 指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联合评级/评级机构 | 指 | 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
| 《公司章程》 | 指 |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指 |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指 |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
| 《监事会议事规则》 | 指 |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
|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 人会议规则》 |
指 |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 议规则》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6日 修正,自2018年10月26日起实施)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 日修订通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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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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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9月1 日修正,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
|---|---|---|
| 《注册管理办法》 | 指 |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 会令第168号) |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
| 《编报规则12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 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 |
|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 |
指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41号) |
|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 |
指 |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10]33号) |
| 《律师工作报告》 | 指 |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创业板2020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 师工作报告》(康达债发字[2020]第0096号) |
| 《法律意见书》 | 指 |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2020年度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 律意见书》(康达债发字[2020]第0097号) |
| 《募集说明书》 | 指 |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
| 《审计报告》 | 指 |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 [2018]006751号)、《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 告》(大华审字[2019]006958号)、《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0]003243号) |
| 《评级报告》 | 指 |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 |
| 报告期/最近三年及一期 | 指 | 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连续期间 |
| 工商局 | 指 | 工商行政管理局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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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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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债发字[2020]第 0097 号
致: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发行人相关资料基础上,依据《证 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 12 号》以及其他现行法 律、行政法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和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别声明如下:
本所律师仅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 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行 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政府主管部 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 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 书,以及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 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本所律师从上述公 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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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仅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 其他业务事项仅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 估、资信评级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 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 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接受本所律师查验的相关方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 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 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申请文件的修改和反馈意见对本《法律意见书》 有影响的,本所将按规定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同意发行人引用本《法律意 见书》的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0 年 6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东方日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 案>的议案》、《关于<东方日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 案》、《关于<东方日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议案》、《关于东方日升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东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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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关 于制定<东方日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 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二)2020 年 7 月 1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东方日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预案>的议案》、《关于<东方日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 议案》、《关于<东方日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项目可行性分析报 告>的议案》、《关于东方日升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东 方日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 《关于制定<东方日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等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发行人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就本次发行有关 的具体事宜对发行人董事会进行了如下授权:
1、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方案和发行条款进行修订、调整和补 充,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 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或调整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及对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 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价格修正、赎回、债券利率、担保事项、约定债券持 有人会议的权利及其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修订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决定本次发行时机、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 其它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2、根据有关部门对具体项目的审核、相关市场条件变化、募集资金项目实 施条件变化等因素综合判断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及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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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安排进行调整或决定: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投向范围内,根据本次 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度及实际资金需求,调整或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 用安排;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及经营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自筹资金 先行实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及市场状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 整;
3、就本次发行向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 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申请文件并办理相关的申请报批手续等相关 发行申报事宜,回复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政府部门的反馈意见;
4、聘请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监管部门要 求制作、修改、报送文件等,并决定向对应中介机构支付报酬等相关事宜;
5、根据本次可转债发行和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 并办理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可转换公司债券挂牌上市等事宜;
6、如监管部门对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政策、审核要求发生变化或市场 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 的事项外,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论证调整;
7、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 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发行可转债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 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
8、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 情形下,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最新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 证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 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必须的、恰当 或合适的所有其他事项。
本次上述授权的事项,除第 2 项、第 5 项授权有效期为至相关事项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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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有效,其余授权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 效。
若在上述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 则上述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公开发行实施完成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对发行人董事会的具体授权符 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范围、授权程序均合法有效。
(四)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发行人内部有权机构的批准。 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尚待通过深交所审核及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是依法成立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以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方式设立,2009 年 5 月 26 日,宁波市工商局向 发行人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30226000001791),发行人依 法注册成立。
2010 年 8 月 12 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108 号), 核准东方日升公开发行不超过 4,500 万股新股。
2010 年 9 月 2 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东方 日升,股票代码:300118。
(二)发行人是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现持有的《营业执照》、历次股东大会决议和现行有效的《公司 章程》,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出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应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已在深 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具备申请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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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以下方面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 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本次发行依法采取承销方式,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安信证券担任保荐机 构,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
2、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本 章(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详见本 《法律意见书》之“本章(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规定。
4、根据《募集说明书》、《预案》,本次发行已确定明确资金用途,不存 在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用途,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5、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证券法》第十七条的 规定:
(1)发行人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 的情形,且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法律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 要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2、发行人主营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保持独立, 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 务盈利状况良好,现金流健康,资产负债结构合理,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 利影响的情形;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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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50%,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公告的《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大华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19]003870 号、大华 核字[2020]005110 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 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根据大华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 人 2017、2018、2019 年度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 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4、根据大华出具的大华审字[2019]006958 号、大华审字[2020]003243 号标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232,368,973.77 元和 973,649,385.59 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278,831,232.53 元和 823,397,452.54 元,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披露的《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 发行人持有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等财务性投资合计 248,034,048.43 元,占其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 2.92%,根据《再 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中对财务性投资的规定,不属于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
6、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 条的规定: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2)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 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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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 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7、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十八、发行 人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8、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不属于持有财务性投资,未直接或者间 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9、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实施后,发行人不会与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 联交易,或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 条第(三)项的规定。
10、发行人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组织结构,且组织结构清晰,运行良好,符合《注册管 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11、根据大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为 618,595,453.70 元。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 由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协商确定,经发行人与承销机构合理测算,发行人最近三个 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12、根据大华出具的《审计报告》,2017 年末、2018 年末以及 2019 年末, 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54.36%、55.26%、63.42%;2017 年度、2018 年度以及 2019 年度,发行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分别为 2,196,402,041.12 元、 -2,127,495,953.31 元以及 571,870,611.33 元,其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分别为 426,147,426.64 元、131,847,631.14 元以及 2,609,265,283.23 元;报告期内, 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现金流量情况表现正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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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 四条的规定:
(1)发行人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 的情形,且仍处于继续状态;
(2)发行人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的 情形。
14、根据《募集说明书》、《预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弥补亏 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15、根据《募集说明书》、《预案》,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期限、 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 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且利率由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协商确定,符合《注册管理办 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16、根据《募集说明书》、《预案》,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关于转股 期限的约定符合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17、根据《募集说明书》、《预案》,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关于转股 价格的约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性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2009 年 5 月 26 日,发行人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 设立时注册资本为 13,000 万元。
(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当时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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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发行人目前从事的主要经营业务为电池片、组件制造业务、光伏电站业务、 光伏新材料业务、太阳能小系统业务及 LED 产品、太阳能灯具、资本市场业务 及新能源金融服务业务等。经核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拥有独立的采 购系统、生产系统和销售系统,并且拥有与上述生产经营相适应的技术和管理人 员,拥有国家有权机关核发的与所生产的产品有关的独立的知识产权证书,具有 与其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所、机器、设备,具有独立的研发系统,其经营不依赖 于任何股东或者其他关联方。
(二)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
1、发行人设立时,各发起人均全额认缴出资,各项出资均已过户至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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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下,发行人独立完整地拥有各发起人所认缴的全部出资。
2、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有权机关核发的资产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记载于 发行人账面的房屋、土地、商标、专利等资产,其权属均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不 存在资产被分割或权属行使受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限制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对其目前拥有的资产均拥有完整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 权,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完善的劳动、人事与工资管理制度,与
-
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 高级管理人员均为专职,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它企业中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它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亦未在控股股东单位、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它 企业中兼职。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于股东和其他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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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1、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 事会议事规则》等文件,发行人已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完全独立于关联方。
-
2、根据本所律师现场查看,发行人拥有独立的办公机构和经营场所,不存
-
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
1、发行人设有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已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
-
理制度,在银行独立开设账号。
-
2、发行人依法独立纳税,分别在各自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六)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
1、根据大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盈利状况良好。
-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自主经营所必须的管理机构和经营体系,
-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 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它企业。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巨 潮资讯网公示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前十大股 东的持股情况如下表:
|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总数(股) |
|---|---|---|---|
| 1 | 林海峰 | 29.19 | 263,147,2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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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5.78 | 52,139,462 |
|---|---|---|---|
| 3 | 红塔资产-中信银行-中信信托-中信·宏商金 融投资项目1603期 |
3.90 | 35,155,140 |
| 4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晋信低碳先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1.64 | 14,760,855 |
| 5 |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1.01 | 9,117,600 |
| 6 | 赵世界 | 0.90 | 8,132,691 |
| 7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晋信智造先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0.82 | 7,409,200 |
| 8 | 李宗松 | 0.72 | 6,450,924 |
| 9 | 红土创新基金-江苏银行-红土创新红土紫金2 号资产管理计划 |
0.62 | 5,591,924 |
| 10 | 程林 | 0.51 | 4,620,000 |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林海峰。
林海峰,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 33022619750312****,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住所为浙江省宁海县梅林街道。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林海峰直接持有发行人 263,147,261 股股份,占总 股本的 29.19%。除其所持 144,375,300 股股份已质押外,林海峰所持发行人股份 不存在其他质押、冻结或其他限制权利行使的情形。
七、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及历次变化
(一)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010 年 8 月 12 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108 号), 核准东方日升公开发行不超过 4,500 万股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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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9 月 2 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东方 日升,股票代码:300118。公司股票上市后,股本增至 17,500 万股。
(二)发行人上市后的股本演变情况
2011 年 3 月 15 日,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以 2010 年末总股 本 17,500 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 10 股,分配方案执行后,公 司注册资本增至 35,000 万元。
2012 年 5 月 22 日,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以 2011 年末总股 本 35,000 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 6 股,分配方案执行后,公司 注册资本增至 56,000 万元。
2014 年 8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向赵世界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893 号,发行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共计新增股份 8,991.2224 万 股,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64,991.2224 万元。
2015 年 7 月 17 日,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东方日升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登记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67,459.3924 万元。
2016 年 7 月 20 日,东方日升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东方 日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 注销限制性股票 37 万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东方日升注册资本减至 67,422.3924 万元。
2016 年 9 月 28 日,东方日升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东 方日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 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13.3 万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东方日升注册资本减至 67,409.0924 万元。
根据东方日升于 2016 年 12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东方日升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2016 年 7 月 20 日召开的 东方日升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东方日升关于调整首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相关事项的议案》、《东方日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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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 2016 年 7 月 20 日作为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日,向符合条件的 7 名激励对象授予 300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在后续资金缴纳、 股份登记过程中有两名激励对象放弃认购,实际授予对象变更为 5 人,实际授予 的股票数量为 293 万股。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后,东方日升注册资本增至 67,702.0924 万元。
2016 年 12 月 1 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961 号),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 事项共计新增股份 22,759.6017 万股,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90,461.6941 万元。
2017 年 12 月 8 日,东方日升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东 方日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 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31.5 万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东方日升注册资本减至 90,430.1941 万元。
2018 年 10 月 18 日,东方日升第二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东 方日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 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1.2 万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东方日升注册资本减至 90,428.9941 万元。
2018 年 11 月 20 日,东方日升第二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终止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293 万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东方日 升注册资本减至 90,135.9941 万元。
(三)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自首次公开发行后的股本及其演变均 已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控股 子公司已经取得经营主营业务所必需的经营资质,其经营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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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经核查,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目前 经营的业务,除发行人境外直接投资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再投资企业外,注 册地全部在中国境内,不存在境外经营之情形。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更。
(四)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大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主营业务 突出。
(五)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公 司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林海峰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发行人 263,147,261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29.19%。
- 2、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林海峰、香港中 央结算有限公司。
- 3、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
根据林海峰出具的说明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除发行人之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控股或 实际控制的企业。
- 4、存在以下情形的,也认定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之“十 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系发行人的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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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林海峰以及上述(1)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 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系发行人的关联方。
(3)林海峰及上述(1)、(2)项所述人士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为发 行人关联方。
(4)具有《上市规则》7.2.6 规定情形的法人或者自然人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 5、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发生交易的其他主要关联方
| 序号 | 公司名称 | 与发行人关系 |
|---|---|---|
| 1 | 延安必康 | 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李宗松控制的 公司 |
| 2 | 布拖宁升新能源有限公司 | 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
| 3 | 镇江市美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
| 4 | 昌邑市隆星电力有限公司 | 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
| 5 | 泰州绿实新能源有限公司 | 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
| 6 | 浙江升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
| 7 | Luxform Global BV | 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
| 8 | Solar Stand Solutions LLC | 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
| 9 | Risen-chemtech group spa | 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
6、其他关联方
| 序号 | 公司名称 | 与发行人关系 |
|---|---|---|
| 1 | 宁波杭州湾新区宁电日升太阳能发电 有限公司 |
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
| 2 | 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 | 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
| 3 | 仇成丰、胡应全、史占中、戴建君、杨 淳辉、曾学仁、钟斌、王洪、曹志远、 崔红星、徐勇兵 |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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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财亨投资有限公司 | 公司实际控制人配偶穆伟汝控制的公司 |
|---|---|---|
| 5 | 宁海南逸温泉山庄有限公司 | 公司实际控制人配偶穆伟汝控制的公司 |
| 6 | 浙江千钧日用品有限公司 | 公司实际控制人配偶穆伟汝控制的公司 |
(二)根据发行人公开的《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出具的说 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下:
1、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元
| 关联方名称 | 交易内容 | 2020 年1-3 月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
| 布拖宁升新能 源有限公司 |
组件 | - | - | - | 867,924.50 |
2、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元
| 关联方名称 | 交易内容 | 2020 年1-3 月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
| Luxform Global BV |
太阳能灯 具 |
- | - | - | 201,988.64 |
| 昌邑市隆星电 力有限公司 |
销售组件 | - | - | - | 22,435,987.18 |
| 昌邑市隆星电 力有限公司 |
融资租赁 服务 |
293,748.14 | 1,395,737.05 | 1,609,208.08 | 31,224,590,81 |
| 镇江市美禾能 源科技有限公 司 |
融资租赁 服务 |
156,711.86 | -610,630.62 | 365,839.61 | - |
| Solar Stand Solutions LLC |
销售组件 | - | - | - | 5,517,24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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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
|---|---|---|---|---|
| 单位:万元 | ||||
| 项目 | 2020 年1-3 月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 支付给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总额 |
216.96 | 1,168.16 | 828.10 | 892.99 |
4、偶发性关联交易
(1)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公开发行股票
2016 年 5 月 3 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海峰签署了《关于东方 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拟认 购金额不低于 60,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非公开发行之股票,林海峰不参与发行 定价的市场询价过程,认购价格为竞价结果所确定的最终发行价格。2016 年 12 月 9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961 号)。2017 年 3 月 22 日,林海峰 以 14.06 元/股的价格认购了 4,267.43 万股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2)接受关联方担保
2015 年 5 月 15 日,林海峰及其配偶穆伟汝、东方日升与华融金融租赁股份 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质押合同》(华融租赁(15)质字第 1502983100-2),林海 峰以其所持东方日升 1,000 万股的股票为东方日升与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的编号为华融租赁(15)回字第 1502983100 号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 债务向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 30,000 万元,债务人东方日升履行债务的期限为 36 个月。2018 年 7 月 20 日,相应质 押解除。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借款余额为 0 元。
2016 年 11 月 28 日,林海峰与进出口宁波分行签署《股权最高额质押合同》 ((2016)进出银(甬最权质)字第 002 号),林海峰以其所持有发行人 7,500 万股股票为发行人与该行自 2016 年 11 月 28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7 日形成的一系 列债务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 40,000 万元。2019 年 7 月 19 日,相应质押解除。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借款余额为 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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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联方资金拆借
报告期内,不存在关联方向公司借入资金的情况,公司向关联方借入资金情 况如下表:
| 况如下表: | |||
|---|---|---|---|
| 关联方 | 拆入金额(万元) | 起始日 | 到期日 |
| 林海峰 | 24,498.00 | 2016年3月29日 |
2017年3月28日 |
截至 2017 年 3 月 24 日,上述资金拆入已清偿。
(4)购买九九久科技 12.76%股权
2018 年 8 月 3 日,东方日升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东方日升关于支付现金购买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 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同意公司支付现金购买延安必康所持有的九九久科技 51%股权,关联董 事均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根据北京华信众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 估报告》(华信众合评报字[2018]第 1102 号),以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 准日,九九久科技股东权益评估值为 274,313.55 万元,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对 应 51%股权的最终交易价格为 139,899.91 万元。公司根据双方《股权转让协议》 约定支付给延安必康的股权转让意向金 38,000 万元。
同日,东方日升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的上述事项出 具了《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支付现金购买江苏九九久 科技有限公司 51%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支付现 金购买九九久科技 51%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2018 年 8 月 23 日,东方日升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东方日升关于支付现金购买江苏九 九久科技有限公司 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018 年 12 月 1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东方 日升关于支付现金购买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 12.76%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交易作价 35,000 万元。公司前次向转让方支付的交易意向金 38,000 万元 中的等额部分直接转换为本次股权转让价款,剩余 3,000 万元交易意向金延安必 康于 2019 年 6 月 6 日向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
注:转让方延安必康系本次交易发生时持有东方日升 5%股权以上的股东李宗松先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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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控制的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转让方延安必康为东方日升的关联方,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020 年 4 月 1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 新确认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 12.76%股权投资原值的议案》。结合九九久科 技 100%股权权益最新评估结果,公司重新确认九九久科技 12.76%股权投资原值 为 33,200 万元。对于其与 35,000 万元之间的差额(1,800 万元),公司将结合投 资九九久科技的其他相关事宜,在与延安必康积极进行协商的基础上,采取多种 措施,保证在可预期时间内收回该等投资差额款项。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延安必康尚未归还上述股权交易意向金、 股权投资原值差额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经发送律师函提示无效,公司已就该事项 对延安必康提起诉讼,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件,并出具了(2020)浙 02 民初 677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发行人已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递 交财产保全的申请,并缴纳了相关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
5、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账面余额明细
单位:元
| 项目名称 | 关联方 | 2020年3月31 日 |
2019年12月 31日 |
2018年12月 31日 |
2017年12月 31日 |
|---|---|---|---|---|---|
| 应收账款 | Luxform Global BV |
- | 49,597.57 | 1,580,488.10 | 1,896,593.56 |
| Risen-chemtec h group spa |
- | 707,428.03 | 710,306.44 | 706,233.22 | |
| 昌邑市隆星电 力有限公司 |
- | - | - | 26,250,105.0 0 |
|
| Solar Standard Solutions LLC |
2,336,731.32 | 2,338,736.25 | 4,478,754.90 | 5,475,281.97 | |
| 应收票据 | 延安必康 | 30,000,000.00 | 30,000,000.00 | - | - |
| 其他应收 款 |
延安必康 | 18,000,000.00 | 18,000,000.00 | 30,000,000.00 | - |
| 布拖宁升新能 源有限公司 |
7,400,000.00 | 7,400,000.00 | 7,400,000.00 | 8,613,5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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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应收 款 |
昌邑市隆星电 力有限公司 |
19,458,755.37 | 20,626,286.70 | 25,296,412.02 | 29,966,537.3 4 |
|---|---|---|---|---|---|
| 镇江市美禾能 源科技有限公 司 |
9,470,483.98 | 10,563,232.15 | 13,367,340.40 | - | |
| 泰州绿实新能 源有限公司 |
18,980,664.05 | 19,706,759.76 | 22,611,142.60 | - | |
| 其他应付 款 |
昌邑隆星电力 有限公司 |
2,420,000.00 | 2,420,000.00 | 2,420,000.00 | 2,420,000.00 |
| 泰州绿实新能 源有限公司 |
537,893.63 | 537,893.63 | 537,893.63 | 537,893.63 | |
| 预收帐款 | 浙江升澄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
3,000,000.00 | 3,000,000.00 | 3,000,000.00 | - |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合法、 有效,作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根据本所律师对现行《公司章程》及有关内部管理制度的核查,发行 人已在《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已详细规定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 的程序,《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内 容摘录如下:
1、《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的相关内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决定除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 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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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以及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经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该关联交易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但公司 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四)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 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董事会 也可组织专家、专业人士进行评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 计数量计算。”
(四)同业竞争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目前不存在同业竞争。
2、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海峰出具的《林海峰关于避免同业 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一、本人、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间 接从事与股份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未对任何与股份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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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
二、本人不再对任何与股份公司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 进行控制;
三、本人将持续促使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经 营实体在未来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股份公司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 任何活动;
四、本人将不利用对股份公司的控制关系进行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 的经营活动;
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股份公司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本人确认本承 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 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的有效性。”
(五)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对关联交易和同 业竞争情况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拥有所有权或使用 权的房屋、土地、知识产权、生产设备等财产,除《律师工作报告》所披露的日 升洛阳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外,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财产产权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对主要财产行使权利的限制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律师工作报告》已经披露的情况外, 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其拥有所有权的主要财产未设置其他抵押、质押 等他项权利,亦不存在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三)发行人境内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说明及互联网检索结果,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 发行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境内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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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 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销售合同的主体合格,内容 合法、有效,在当事人均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不存在潜在风险。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 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授信、借款及为该等授信及借款提供的 担保等合同的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有效,在当事人均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前提 下不存在潜在风险。
(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目前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 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发行 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除《律师工作报告》中已经披露的相关内容外的其他重大 债权债务,亦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真实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和收购兼并
(一)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过合并、分立的情形。本所律师认 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增资、减资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重大投资或处置资产的行为符合当时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合法有效。
(三)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除《律师工作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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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没有进行其他数额较大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 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划。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制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其制订和内 容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公司章程》所作的修改均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公司章程》的修改合法 有效。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内部组织机构
经核查,发行人已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决策、监督、 经营管理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发行人内部组织机构运作依据的主要管理制度
经核查,发行人已制订了较为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相关管理制度的内容符 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近三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及表决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的合法性
根据对发行人报告期内有关会议决议、记录及授权文件的核查,本所律师认 为,发行人的重大决策均履行了内部批准程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或 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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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根据对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的选举、经理层成员的聘任均严格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上述人员均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发行人独立董事情况
发行人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其职权范围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享受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的情况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 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 享受的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 享受的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 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的环境保护、产 品质量技术标准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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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经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用于以下项目: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万元) | 拟投入募集资金 金额(万元) |
|---|---|---|
|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年产2.5GW高效太阳能电池与组件生产项目 |
188,500 | 123,000 |
| 东方日升(浙江)新能源有限公司 年产5GW高效太阳能电池组件生产项目(一期) |
273,500 |
180,000 |
|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全球高效太阳能电池组件创新中心项目 |
29,270 | 27,000 |
| 合 计 | 491,270 | 330,000 |
(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 行人变更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方案均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 情况与信息披露内容相符。
十九、发行人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 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二)关于九九久科技股权转让相关事宜的诉讼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就延安必康逾期支付股权交易意 向金(含股权投资原值差额)事宜(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九、关联交易与同 业竞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延安必康向发行人支付股权交易意向金、股 权投资原值差额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 74,162,935 元。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 理该案件,并出具了(2020)浙 02 民初 677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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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已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的申请,并缴纳了相关案件受理费和 保全费。
(三)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 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因在建筑之间放置产品作为仓库使用占用防火间距被宁海县公安消防大队 处以 5,000 元的罚款。经核查,发行人已于 2017 年 4 月 6 日缴纳了 5,000 元罚款。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上述行为系偶发事项,公司已对相关负责人员进行 了消防教育,并及时缴纳了上述罚款;同时,公司已加强内控管理,进一步提高 员工的消防意识,严格遵守消防相关法律法规,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宁海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具了《关于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遵守消防安 全管理情况的确认函》,兹证明该消防救援大队未发现发行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发行人已对上述处罚事项积极整改并及时足额缴纳了罚款,消防主管 机关亦已出具报告期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证明,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行政处罚事项 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四)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声明和承诺,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 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二十、其他
(一)信用评级
根据联合评级出具的《评级报告》,发行人本次发行委托联合评级进行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公司主体信用级别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债券信用级 别为 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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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及纳入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诚信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纳入其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食品药品生 产经营严重失信单位、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处罚与处分记录的情形。
(三)发行人利润分配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现金分红情况符合《关于进一步 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十一、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符合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条 件,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尚待通过深交所审核及获得中国证监 会同意注册的决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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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 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 经办律师: 李一帆
马双双
于 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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