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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sen Energy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21

May 1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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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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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1 年5 月18 日召开的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日 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 本或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 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 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系由2021 年4 月26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1 年4 月27 日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即《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21 年5 月17 日再次在巨潮 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即《东 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 1.本次股东大会于2021 年5 月18 日按上述会议通知的时间、地点、方式召

  • 开。

  • 2.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

  • 作记录,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 (1)截至2021 年5 月13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部分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41 人代表41 名股东,代表股份

  • 287,061,412 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31.8476%。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公告所 载明的以下议案:

  • 1、《东方日升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 2、《东方日升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3、《东方日升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4、《东方日升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5、《东方日升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关于拟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8、《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9、《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及外汇期权业务的议案》;

10、《关于终止分拆子公司上市事项的议案》;

1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2、《关于修订和新增部分制度的议案》(各子议案需要逐项审议)。

12.0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12.02《董事会议事规则》

12.03《监事会议事规则》

12.04《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12.05《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12.06《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12.07《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12.08《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12.09《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12.10《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了上述议案。其中,《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 额度的议案》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票数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 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盖章) 童全康

经办律师:

张建立

经办律师:

许知难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