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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anlon Corporation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Feb 1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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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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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96 证券简称:利安隆 公告编号:2017-005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核准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6]3104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3,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 元。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11.2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3,87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人 民币6,709.26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160.74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 位情况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 年1 月12 日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7]01680001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 户存储制度。

二、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截 止2017 年2 月9 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已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天津分行、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 分行上述三家银行(以下合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 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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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专户金额(万元) 募集资金用途
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科技支行 77230155300000918 13,927.82 扩建年产11500吨抗氧化剂生产装置项目
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科技支行 77230155300000900 6,390.82 年产6000 吨紫外线吸收剂项目(二期工程)
3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1736553216 3,682.10 全球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营业部 122903999010103 3,160.00 新建研发中心项目

三、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 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马加暾、费春成可以随时单独或共同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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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1. 乙方按月(每月第五个工作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 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使用专户资金进行对外支付的金额超过各协 议约定的金额(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 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3.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相关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 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4.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5. 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 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 四、 备查文件
  1. 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

  2. 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

  3. 公司与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 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5.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2 月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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