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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anlon Corporation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0
Aug 24,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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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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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及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 了相关文件,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实事求是和独立 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对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 金的情形。
2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新建研 发中心项目”及“年产 6000 吨紫外线吸收剂项目(二期工程)”的结余募集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有利于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支出,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健发展,决策 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述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3 、关于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 对“年产 12.5 万吨高分子材料抗老化助剂项目一期工程”实施进度进行调整是 公司根据项目实施实际情况做出的谨慎决定,仅涉及项目建设进度变化,不存在 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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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 意公司本次对该项目实施进度进行调整。
4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条件的议 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资格和条件。
(2)经审阅《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 案》《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发行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发行方案合理、切实可行,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 业发展趋势和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 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经审阅《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 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和经济效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将有利于公司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和市 场机遇,提升公司市场占有率和行业竞争力,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4)经审阅《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论证 分析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具备较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发行对 象适当、发行定价合理、发行方式可行、发行方案公平。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 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并同意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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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关于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 主体承诺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 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 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 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 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 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根据相关 规定和要求编制的《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前次募 集资金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 行字〔2007〕500 号)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存放与使用的情形,符 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7 、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议案》《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编制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 表》《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 地反映了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公司已结合自身实际和经营管 理需要,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8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 宜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 理本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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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于高效地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及发行工作。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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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立功 侯为满 李红梅 何勇军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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