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Rianlon Corporation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1
Mar 30, 2021
55578_rns_2021-03-30_bdad4e92-ffc1-4b33-9f53-ca8bc9cd2f07.PDF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 picture [185 x 3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2021 年 3 月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广州 • 武汉 • 成都 • 重庆 • 青岛 • 杭州 • 南京 • 海口 • 东京 • 香港 • 伦敦 • 纽约 • 洛杉矶 • 旧金山 • 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
核查意见
==> picture [114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202 x 3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3-31 层,邮编:100020 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锦州康泰润滑油添加剂股份有限公司92.2109%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 金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关 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与解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对利安隆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利安隆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 牌前 6 个月至《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即 2020 年 6 月 7 日至 2021 年 3 月 30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内,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交易对方,交易标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 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证券服务机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以及上述自然 人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成年子女)是否进行内幕交易进 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2
核查意见
==> picture [114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以 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买卖股票情况
经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 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除下列情况,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 亲属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利安隆股票的情况。
1 、上市公司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利安隆股票的情形
利安隆——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利安隆股票的情形,具体 情况如下:
| 股份变动数量 (股) |
|||||
|---|---|---|---|---|---|
| 名称 | 身份 | 交易日期 | 结余股数(股) | 买入/卖出 | |
| 2020.11.10 | 20,000 | 20,000 | 买入 | ||
| 天津利安隆 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 —第二期员 工持股计划 |
天津利安隆新 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第二 期员工持股计 划 |
||||
| 2020.11.11 | 885,200 | 905,200 | 买入 | ||
| 2020.11.12 | 2,319,344 | 3,224,544 | 买入 | ||
| 2020.11.13 | 1,842,284 | 5,066,828 | 买入 | ||
上市公司已出具承诺:“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在 2020 上半年设立,系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收益良好和广大员工提出需求的背景下,董事会根据公 司经营发展需要做出的决策。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实施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3 日,是诸多客观因素综合形成的:第一,公司在确认参与 人员名单和份额上花费了一些时间,公司已于 2020 年 10 月 26 日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相关公告;第二,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 6 个月内实施完毕,即需要在 2020 年 11 月 13 日前完成股票购买,如员工持股计 划未在规定时间内实施购买,员工持股计划存在不成立的风险,由于受当时二级 市场股价波动的影响,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在截止日前的最后几天才分批次完成 购买,买入价格相对处于高位;第三,作为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者的公司董 事会秘书及证券部相关员工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并不知晓重组筹划事项;
3
核查意见
==> picture [114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第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的股票将按照规定予以锁定,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 买入公司股票过户至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即 2020 年 11 月 13 日 至 2021 年 11 月 12 日,不具有内幕交易套利的可能。
综上,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系自主投资行为,不存在任何利用本次重组 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没有其他买卖利安隆股票的行为, 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利安隆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行 为。
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利安隆宣布终止本次交易前,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 划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利用任何便利获取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行为。”
(二)交易对方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买卖股票情况
经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 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除下列情况,其余交易对方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利安 隆股票的情况。
1 、李媛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利安隆股票的情形
李媛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利安隆股票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 股份变动数量 (股) |
|||||
| 名称 | 身份 | 交易日期 | 结余股数(股) | 买入/卖出 | |
| 2020.8.28 | 400 | 400 | 买入 | ||
| 2020.8.31 | 400 | - | 卖出 | ||
| 交易对方韩谦 配偶,交易对 方韩光剑母亲 |
|||||
| 李媛 | 2020.10.14 | 4,050 | 4,050 | 买入 | |
| 2020.10.15 | 300 | 4,350 | 买入 | ||
| 2020.10.16 | 4,350 | - | 卖出 | ||
4
核查意见
==> picture [114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李媛已出具承诺:“本人在买卖利安隆股票系基于自身对利安隆已公开披露 信息的分析、对利安隆股价走势的市场判断及自身的财务状况而作出的自主投资 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利安隆股票交易的情形。
自查期间,买卖利安隆股票,系本人的正常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 之内幕消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利安隆股票的行为,亦没有泄 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利安隆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利安隆宣布终止本次交易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 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章、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利用任何便利获取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行为。”
2 、李铁宁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利安隆股票的情形
李铁宁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利安隆股票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 股份变动数量 (股) |
|||||
| 名称 | 身份 | 交易日期 | 结余股数(股) | 买入/卖出 | |
| 交易对方及标 的公司副总经 理 |
2020.11.10 | 2,000 | 2,000 | 买入 | |
| 李铁宁 | |||||
| 2020.11.30 | 2,000 | - | 卖出 | ||
李铁宁已出具承诺:“本人在买卖利安隆股票系基于自身对利安隆已公开披 露信息的分析、对利安隆股价走势的市场判断及自身的财务状况而作出的自主投 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利安隆股票交易的情 形。
自查期间,买卖利安隆股票,系本人的正常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 之内幕消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利安隆股票的行为,亦没有泄 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利安隆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5
核查意见
==> picture [114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利安隆宣布终止本次交易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 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章、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利用任何便利获取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行为。”
3 、徐春光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利安隆股票的情形
徐春光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利安隆股票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 股份变动数量 (股) |
|||||
| 名称 | 身份 | 交易日期 | 结余股数(股) | 买入/卖出 | |
| 徐春光 | 交易对方 | 2020.12.3 | 2,000 | 2,000 | 买入 |
徐春光已出具承诺:“本人在买卖利安隆股票系基于自身对利安隆已公开披 露信息的分析、对利安隆股价走势的市场判断及自身的财务状况而作出的自主投 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利安隆股票交易的情 形。
自查期间,买卖利安隆股票,系本人的正常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 之内幕消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利安隆股票的行为,亦没有泄 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利安隆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利安隆宣布终止本次交易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 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章、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利用任何便利获取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行为。”
4 、周丽红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利安隆股票的情形
周丽红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利安隆股票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 股份变动数量 (股) |
|||||
|---|---|---|---|---|---|
| 名称 | 身份 | 交易日期 | 结余股数(股) | 买入/卖出 | |
| 2020.11.20 | 100 | 100 | 买入 | ||
| 交易对方、交 易对方赵晓刚 配偶 |
|||||
| 周丽红 | 2020.11.23 | 100 | - | 卖出 | |
| 2020.11.24 | 500 | 500 | 买入 | ||
6
==> picture [114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核查意见
| 2020.11.25 | 900 | 1,400 | 买入 | ||
| 2020.11.25 | 500 | 900 | 卖出 | ||
| 2020.11.30 | 900 | - | 卖出 | ||
| 2020.12.02 | 600 | 600 | 买入 | ||
| 2020.12.04 | 700 | 1,300 | 买入 | ||
| 2020.12.18 | 600 | 700 | 卖出 | ||
| 2020.12.21 | 700 | - | 卖出 | ||
| 2021.01.07 | 700 | 700 | 买入 | ||
| 2021.01.08 | 100 | 800 | 买入 | ||
| 2021.01.11 | 800 | - | 卖出 | ||
周丽红已出具承诺:“本人在买卖利安隆股票系基于自身对利安隆已公开披 露信息的分析、对利安隆股价走势的市场判断及自身的财务状况而作出的自主投 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利安隆股票交易的情 形。
自查期间,买卖利安隆股票,系本人的正常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 之内幕消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利安隆股票的行为,亦没有泄 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利安隆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利安隆宣布终止本次交易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 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章、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利用任何便利获取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行为。”
(三)交易标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以 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买卖股票情况
经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 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除下列情况,其余交易标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 属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利安隆股票的情况。
7
核查意见
==> picture [114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 、李媛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利安隆股票的情形
李媛系标的公司董事长韩谦的配偶,标的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韩光剑的 母亲,自查期间买卖利安隆股票情形参见本核查意见(二)、1、李媛自查期间 存在买卖利安隆股票的情形。
2 、李铁宁自查期间存在卖出利安隆股票的情形
李铁宁系标的公司副总经理,自查期间买卖利安隆股票情形参见本核查意见 (二)、2、李铁宁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利安隆股票的情形。
(四)本次交易证券服务机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以及上述人员 的直系亲属买卖股票情况
经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 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本次交易证券服务机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 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利安隆股票的情况。
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 卖利安隆股票的情况。
上市公司本次交易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限制了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并 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所核查意见
根据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书面承诺以及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经核查,本所律师认 为: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 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除上述情况 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 情况。
本法律意见正本肆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具有同
8
核查意见
==> picture [114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9
核查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杨开广 张明 许晶莹 2021 年 3 月 30 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