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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H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ug 1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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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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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成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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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al Holding CO., LTD.
| 制度名稱 | 制度名稱 |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辦法 |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辦法 |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辦法 | 發行日期 | 28/08/2015 |
|---|---|---|---|---|---|---|
| 文件編號 | R-07 | 版次 | 3.0 | 頁次 | 1/6 | |
| 版次 | 日期 | 變更要旨 | ||||
| 1.0 | 2015年8月28日 | 初版 | ||||
| 2.0 | 2019年5月19日 董事會討論案 |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 第1080304826號令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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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2021年3月19日 董事會討論案 |
配合2020年12月15日董事會討論事項第一案,擬調 整本公司個別貸與金額之限制,從原來的本公司淨值百分 之二十為限修訂為百分之四十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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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成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Regal Holding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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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名稱 |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辦法 |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辦法 |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辦法 | 發行日期 | 28/08/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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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編號 | R-07 | 版次 | 3.0 | 頁次 | 2/6 |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辦法
第一條 目的
- 本公司若因業務需要,需將資金貸與其他公司 ( 以下簡稱借款人 ) ,均需依照本作業 辦法辦理。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另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資金貸與對象及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
-
(1) 本公司之資金,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
A. 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前述所稱「業務往來」係指與本公司有 進貨或銷貨行為者。
-
B. 與本公司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融資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 之百分之四十;前述所稱「公司或行號」,係以本公司持股達百分之二十以 上之公司或行號因業務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為限。
-
(2) 前項所稱短期,係指一年。但本公司之營業週期長於一年者,以營業週期為准; 所稱融資金額,係指本公司短期融通資金之累計餘額。
-
(3)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或本 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决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對本公司從事資金貸與, 其金額不受本條第 (1) 項 B 款之限制, 但仍應受限於本辦法第二條第 (5) 項 及第三條之規定。
-
(4) 本公司負責人違反本條第 (1) 項及前項但書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 任;如本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
(5) 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
-
A. 資金貸與有業務往來公司或行號者,貸與總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 之四十為限。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雙方間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為限。
-
B. 資金貸與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者,該貸與總金額以不超過本公 司淨值百分之四十為限;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四十為 限。
第三條 資金貸與期限及計息方式
-
, ,
-
(1) 本公司因短期資金融通貸與他人至一年期限屆滿 不得未以實際金流方式償還 。
-
或經董事會同意展延還款期限
-
(2) 貸放資金之利息計算,係採按日計息,以每日放款餘額之和 ( 即總積數 ) 先乘其 年利率,再除以 365 為利息金額。年利率不得低於本公司平均之銀行短期借款 利率為原則。
-
(3) 放款利息之計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以每月繳息一次為原則,於約定繳息日前 一周通知借款人按時繳息。
日 成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Regal Holding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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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名稱 |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辦法 |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辦法 |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辦法 | 發行日期 | 28/08/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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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編號 | R-07 | 版次 | 3.0 | 頁次 | 3/6 |
第四條 審查辦法
-
(1) 徵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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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由借款人先檢附必要之公司資料及財務資料, 向本公司以書面申請融資額度。
-
B. 本公司受理申請後,應由財務單位就貸與對象之所營事業、財務狀況、償債 能力與信用、獲利能力及借款用途予以調查、評估,並擬具報告。
-
C. 財務單位應對資金貸與對象作調查且詳細評估審查,評估事項至少應包括:
-
a. 資金貸與他人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
b. 以資金貸與對象之財務狀況衡量資金貸與金額是否必須。
-
c. 累積資金貸與金額是否仍在限額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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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對本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
e. 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估價值。
-
f. 檢附資金貸與對象徵信及風險評估紀錄。
-
-
D. 本公司依本作業辦法第二條第四項規定從事短期資金融通者,除應依前項辦 理外,並應分別對無擔保品、同一產業及同一關係企業或集團企業加強風險 評估及訂定貸與限額。
(2) 保全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時,應取得同額之擔保本票,必要時並辦理動產或不 動產之抵押設定,本公司亦需評估擔保品價值,以確保本公司債權。前項債權 擔保,債務人如提供相當資力及信用之個人或公司為保證,以代替提供擔保品 者,董事會得參酌相關部門之徵信報告辦理;以公司為保證者,應注意其章程 是否有訂定得為保證之條款。
-
(3) 貸款核定及通知
-
A. 經徵信調查及評估後,董事會決議不擬貸放案件,經辦人員應將婉拒理由盡 速回覆借款人。
-
B. 經徵信調查及評估後,董事會決議同意貸放案件,經辦人員應盡速函告借款 人,詳述本公司放款條件,包括額度、期限、利率、擔保品及保證人等,請 借款人於期限內辦妥簽約手續。
(4) 簽約對保
-
A. 貸放案件應由經辦人員擬定約據條款,經主管人員審核並送請相關單位審核 後再辦理簽約手續。
-
B. 約據內容應與核定之借款條件相符,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於約據上簽章後, 應由經辦人員辦妥對保手續。
(5) 撥款
- 貸放條件經核准並經借款人簽妥合約,辦妥擔保品質 ( 抵 ) 押設定登記等,全部 手續核對無誤後,方可撥款。
日 成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Regal Holding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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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名稱 |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辦法 |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辦法 |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辦法 | 發行日期 | 28/08/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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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編號 | R-07 | 版次 | 3.0 | 頁次 | 4/6 |
第五條 已貸與金額之後續控管措施、逾期債權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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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貸款撥放後,應定期檢視借款人的營運及財務情形,並評估其償債能力,以確 認提列備抵呆帳之適足性,並定期檢視借款人後續融資之需求,評估是否仍需 將資金貸與借款人,如有提供擔保品者,並應注意其擔保價值有無變動情形, 遇有重大變化時,應立刻通報總經理及董事長,並依指示為適當之處理。
-
(2) 借款人於貸款到期或到期前償還借款時,應先計算應付之利息,連同本金一併 清償後,方可將本票借款等註銷歸還借款人或辦理抵押權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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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借款人於貸款到期時,應即還清本息。如到期未能償還而需延期者,需事先提 出請求,報經董事會核准後得以延期,每筆延期償還以不超過三個月,並以一 次為原則,展延期滿若仍無法償還,本公司應就其所提供之擔保品或保證人, 依法逕行處分及執行法律追償辦法。
第六條 案件之登記與保管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建立備查簿,就資金貸與之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 日期、資金貸放日期及依本作業辦法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
第七條 辦理資金貸與他人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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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公司將公司資金貸與他人前,應審慎評估是否符合本作業辦法之規定,併同 評估結果提董事會決議後辦理,不得授權其他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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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公司與子公司間,或其子公司間之資金貸與,應依本作業辦法提董事會決議, 並得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及不超過一年之期 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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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前項所稱一定額度,除符合本作業辦法第二條第 (5) 項規定者外,本公司或子 公司對單一企業之資金貸與之授權額度不得超過該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 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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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辦法及其執行情形,並 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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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本辦法規定或貸與餘額超限時,財務部應 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審計委員會,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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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承辦人員應於每月 6 日以前編制上月份資金貸與其他公司明細表,逐級呈請核 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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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本公司於資金貸與他人時,應充分考慮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 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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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al Holding CO., LTD.
| 制度名稱 |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辦法 |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辦法 |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辦法 | 發行日期 | 28/08/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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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編號 | R-07 | 版次 | 3.0 | 頁次 | 5/6 |
第八條 對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控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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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公司之子公司若擬將資金貸與他人者,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 保證處理準則」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辦法,並應依所定作業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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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子公司應於每月 6 日 ( 不含 ) 以前編制上月份資金貸與其他公司明細表,並呈閱 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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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子公司內部稽核人員亦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辦法及其執行情形, 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稽核單位, 本公司稽核單位應將書面資料送交審計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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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公司稽核人員依年度稽核計畫至子公司進行查核時,應一併瞭解子公司資金 貸與他人作業辦法執行情形,若發現有缺失事項應持續追蹤其改善情形,並作 成追蹤報告呈報審計委員會。
第九條 資訊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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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公司應於每月 10 日前彙整相關資訊,並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 金貸與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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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公司資金貸與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申報, 本作業辦法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 確定資金貸與對象及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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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 二十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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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 分之十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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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 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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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中華民國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 C 款應公 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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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公司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規定,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 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 。
-
查核程序
第十條 罰則
本公司之經理人及主辦人員違反本作業辦法時,依照本公司相關辦法提報考核, 依其情節輕重處罰。
第十一條 實施與修訂
- (1) 本辦法經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討論通過,並應由股東會同意,同時適用轉投資 公司,修訂時亦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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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al Holding CO., LTD.
| 制度名稱 |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辦法 |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辦法 |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辦法 | 發行日期 | 28/08/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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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編號 | R-07 | 版次 | 3.0 | 頁次 | 6/6 |
異議併送審計委員會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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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將本作業辦法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慮各獨立董事之 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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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公司訂定或修正資金貸與他人作業辦法,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不適用本條第 (2) 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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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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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 (4) 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前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 之。
第十二條 附則 本處理準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