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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HE PHARMAC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Apr 24,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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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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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改预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待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公司对原有《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对照如下:
| 公司章程修改前 | 公司章程修改后 | 公司章程修改后 | 公司章程修改后 |
|---|---|---|---|
| 第三条2006 年,九江化纤实施重大资产重组。2006 年8 月 | 第三条2006 年,九江化纤实施重大资产重组。2006 年8 月 | ||
| 27 日九江化纤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江西省华通拍卖有 | 27 日九江化纤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江西省华通拍卖有 | ||
| 限公司进行公开拍卖,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限公司进行公开拍卖,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
| “仁和集团”)通过竞价拍卖的方式获得了九江化学纤维总厂 | “仁和集团”)通过竞价拍卖的方式获得了九江化学纤维总厂 | ||
| 持有九江化纤的67.16%的股权,2006 年12 月13 日,仁和集 | 持有九江化纤的67.16%的股权,2006 年12 月13 日,仁和集 | ||
| 团收购九江化纤获得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无异议批复。九江 | 团收购九江化纤获得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无异议批复。九江 | ||
| 化纤剥离原有的化纤类相关资产,同时注入江西仁和药业有 | 化纤剥离原有的化纤类相关资产,同时注入江西仁和药业有 | ||
| 限公司、江西铜鼓仁和制药有限公司和江西吉安三力制药有 | 限公司、江西铜鼓仁和制药有限公司和江西吉安三力制药有 | ||
| 限公司100%股权以及相关产品商标所有权等医药类资产, | 限公司100%股权以及相关产品商标所有权等医药类资产, | ||
| 2007 年1 月5 日,公司控股股东由九江化学纤维总厂变更为 | 2007 年1 月5 日,公司控股股东由九江化学纤维总厂变更为 | ||
| 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2007 年1 月11 日,根据国家工 | 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2007 年1 月11 日,根据国家工 | ||
| 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名称核准和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核 | 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名称核准和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核 | ||
| 准,公司名称正式变更为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新的营业 | 准,公司名称正式变更为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新的营业 | ||
| 执照号:360000110002125。 | 执照号:360000110002125。 | 2015 年11 月18 日,国家相关部 | |
| 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 | |||
| 革意见的通知精神,公司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9136000070550994XX,原工商营业注册号不再使用。 | |||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
| 第十九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壹拾贰亿参仟捌佰参拾肆万零 | 第十九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壹拾贰亿参仟捌佰参拾肆万零 | ||
| 柒拾陆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壹拾贰亿参仟捌佰参拾 | 柒拾陆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壹拾贰亿参仟捌佰参拾 | ||
| 肆万零柒拾陆股,其中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持有 | 肆万零柒拾陆股, | 其中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持有 | |
| 31094.1666 万股,占股份总数的25.11%;社会公众股东持有 | 32529.9386 万股,占股份总数的26.27%;社会公众股东持有 | ||
| 92739.8410 万股,占股份总数的74.89%。 | 91304.0690 万股,占股份总数的73.7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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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 ||
|---|---|---|---|---|---|---|
| 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 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 |||||
| 包括以下内容: | 包括以下内容: | |||||
|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 |||||
|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 |||||
| 关联关系; | 关联关系; | |||||
|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 (四)候选人是否存在失信行为; | |||||
| 易所惩戒。 |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 |||||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 | 易所惩戒。 | |||||
|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 | |||||
|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指定《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为刊登 | 第一百七十条 | 公司指定《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 | ||||
| 公司公告 | 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
| 第一百七 | 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 ||||
|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 | ||||||
|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 | ||||||
| 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证券日报》上公 | 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 |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 | ||||
|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 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 | |||||
| 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 |||||
| 担保。 | 提供相应的担保。 | |||||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 |||||
|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 |||||
| 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 | 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 | |||||
| 《证券日报》上公告。 |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 |||||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 | |||||
|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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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
|---|---|---|
| 权人,并于30 日内在《证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 权人,并于30 日内在 |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 |
| 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 |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 |
|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
| 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 | 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 | |
| 权人,并于60 日内在《证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 权人,并于60 日内在 |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 |
| 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 |
|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 |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 | |
| 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 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 |
|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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