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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HE PHARMAC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Apr 24,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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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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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改预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待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公司对原有《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对照如下:

公司章程修改前 公司章程修改后 公司章程修改后 公司章程修改后
第三条2006 年,九江化纤实施重大资产重组。2006 年8 月 第三条2006 年,九江化纤实施重大资产重组。2006 年8 月
27 日九江化纤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江西省华通拍卖有 27 日九江化纤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江西省华通拍卖有
限公司进行公开拍卖,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限公司进行公开拍卖,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仁和集团”)通过竞价拍卖的方式获得了九江化学纤维总厂 “仁和集团”)通过竞价拍卖的方式获得了九江化学纤维总厂
持有九江化纤的67.16%的股权,2006 年12 月13 日,仁和集 持有九江化纤的67.16%的股权,2006 年12 月13 日,仁和集
团收购九江化纤获得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无异议批复。九江 团收购九江化纤获得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无异议批复。九江
化纤剥离原有的化纤类相关资产,同时注入江西仁和药业有 化纤剥离原有的化纤类相关资产,同时注入江西仁和药业有
限公司、江西铜鼓仁和制药有限公司和江西吉安三力制药有 限公司、江西铜鼓仁和制药有限公司和江西吉安三力制药有
限公司100%股权以及相关产品商标所有权等医药类资产, 限公司100%股权以及相关产品商标所有权等医药类资产,
2007 年1 月5 日,公司控股股东由九江化学纤维总厂变更为 2007 年1 月5 日,公司控股股东由九江化学纤维总厂变更为
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2007 年1 月11 日,根据国家工 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2007 年1 月11 日,根据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名称核准和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核 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名称核准和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核
准,公司名称正式变更为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新的营业 准,公司名称正式变更为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新的营业
执照号:360000110002125。 执照号:360000110002125。 2015 年11 月18 日,国家相关部
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
革意见的通知精神,公司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00070550994XX,原工商营业注册号不再使用。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壹拾贰亿参仟捌佰参拾肆万零 第十九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壹拾贰亿参仟捌佰参拾肆万零
柒拾陆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壹拾贰亿参仟捌佰参拾 柒拾陆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壹拾贰亿参仟捌佰参拾
肆万零柒拾陆股,其中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持有 肆万零柒拾陆股, 其中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持有
31094.1666 万股,占股份总数的25.11%;社会公众股东持有 32529.9386 万股,占股份总数的26.27%;社会公众股东持有
92739.8410 万股,占股份总数的74.89%。 91304.0690 万股,占股份总数的7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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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四)候选人是否存在失信行为;
易所惩戒。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 易所惩戒。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指定《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为刊登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
公司公告 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七 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
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证券日报》上公 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
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担保。 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 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
《证券日报》上公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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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 日内在《证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权人,并于30 日内在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
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 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60 日内在《证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权人,并于60 日内在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
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
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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