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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dong Holdings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Jun 2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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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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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正案》
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结合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并经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对《公司章程》作出修订。本次《公 司章程修正案》尚需经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公 司章程修正案》具体内容如下: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1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1958.3 万元。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7,329.11 万元。 |
| 2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首席技术官、 首席风控官。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 |
| 3 |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21958.3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21958.3 万股。 |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37,329.11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为:普通股37,329.11 万股。 |
| 4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件、 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通知时 限为:会议召开 5 日以前。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件、 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通知时 限为:会议召开2 日以前。 |
| 5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审议按《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日常关联交易除外),应当 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董事不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审议按《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日常关联交易除外),应当 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董事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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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正案》
| 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 表决。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 的,采用举手表决方式表决;除前 款规定的其他事项外, 董事会临时 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 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 表决。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 的,采用记名表决票方式表决;除 前款规定的其他事项外,董事会临 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包括电 话会议、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形 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 事签字。 |
|
|---|---|---|
| 6 |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 副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首席技术官、 首席风控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 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7 | 第一百三十八条总经理对董事会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
第一百三十八条总经理对董事会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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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正案》
|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
| 8 |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可以根据经 营管理需要设副总经理,副总经理 根据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按总经理授予的职权履行职责,协 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可以根据经 营管理需要设常务副总经理、副总 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根 据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 对总经理负责,按总经理授予的职 权履行职责,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
| 9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通知以专人 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 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 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 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 达日期。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通知以专人 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 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 的,传真发送日期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 之日起第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邮件 发送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 日为送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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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正案》
(此页无正文,为《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签署页)
法定代表人: 闫伟
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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