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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dong Holdings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Jun 2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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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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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正案》

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结合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并经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对《公司章程》作出修订。本次《公 司章程修正案》尚需经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公 司章程修正案》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1958.3 万元。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7,329.11 万元。
2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首席技术官、
首席风控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
3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21958.3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21958.3 万股。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37,329.11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为:普通股37,329.11 万股。
4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件、
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通知时
限为:会议召开 5 日以前。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件、
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通知时
限为:会议召开2 日以前。
5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审议按《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日常关联交易除外),应当
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董事不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审议按《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日常关联交易除外),应当
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董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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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正案》

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
表决。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
的,采用举手表决方式表决;除前
款规定的其他事项外, 董事会临时
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
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
表决。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
的,采用记名表决票方式表决;除
前款规定的其他事项外,董事会临
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包括电
话会议、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形
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
事签字。
6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
副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首席技术官、
首席风控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
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7 第一百三十八条总经理对董事会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第一百三十八条总经理对董事会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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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正案》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8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可以根据经
营管理需要设副总经理,副总经理
根据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按总经理授予的职权履行职责,协
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可以根据经
营管理需要设常务副总经理、副总
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根
据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
对总经理负责,按总经理授予的职
权履行职责,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9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通知以专人
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
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
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
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
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通知以专人
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
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
的,传真发送日期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
之日起第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邮件
发送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
日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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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正案》

(此页无正文,为《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签署页)

法定代表人: 闫伟

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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