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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dong Holdings Group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9

Apr 24,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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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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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及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2018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情况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或以其 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对外担保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仍在履行的对外担保事项全部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 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59,000万元,对外担保余额占 2018年度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比重为60.90%。公司无逾期的对外担保事项,无涉 及诉讼的担保金额以及因担保而产生损失的情况。以上担保行为的财务风险处于 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 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具有控制权,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属于公司可控范围 之内。上述担保有利于控股子公司降低融资成本,推进经营业务开展。相关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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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其提供担保是合理的,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 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等情况,不存在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规定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仁东控股2018年度实现 利润总额87,132,490.97元,扣减所得税28,392,931.11元,净利润为58,739,559.86 元;净利润扣减少数股东损益5,752,610.13元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52,986,949.73元;年初未分配利润121,132,981.40元,本年度未提取盈余公积金, 公司累积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174,119,931.13元。

根据公司2018年度的经营成果及2019年度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拟以2018年12 月31日总股本559,936,650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分派0.2元(含税), 合计分派现金红利11,198,733元,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下一年度。

经认真审议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我们认为上述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符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 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 们同意公司董事会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完整地反 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我们对董事会编制的《2018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无异议。

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内蒙古仁东科技有限公 司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借款用于项目投资运营及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利率定价依据合理,且出 借人不需要公司提供任何抵押或担保。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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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关于续聘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坚持 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同意公司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

六、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 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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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狄瑞鹏 康晓岳 柴晓丽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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