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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 phase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Sep 2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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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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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职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 确董事长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长的工作行为,确保董事长依法履行职责,根 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红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全面工作。
第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董事长的任职资格及任免
第四条 董事长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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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丰富的市场经济知识,具备正确分析判断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发展 趋势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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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心胸广阔,善于协调董事会内部、董事会与 股东、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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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良好的民主意识,能够组织并发挥董事会集体领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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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熟悉本行业生产经营业务和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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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勇于开拓进取的精神,能够努力开创工作 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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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能全面履行诚信与勤勉义务 ,具备良好的个人修养,知人善用、廉洁 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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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熟悉并遵守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法规及规章。
第五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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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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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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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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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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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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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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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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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应由董事会重新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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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董事长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第七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三章 董事长的职权
第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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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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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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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领导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倡导形成公司核心价值观及企业愿景, 协调指导公司党、团及工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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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了解、分析、掌握国际国内行业现状、发展趋势及国家相关政策,研 究公司近期、中期、长期发展战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问题,并对公司长期发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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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等重大决策事项向董事会提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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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公司股权或债权融资计划、投资方案、资本运营计划、闲置资金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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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方案、资产兼并或重组方案等重大决策事项向董事会提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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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督促、检查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执行(除股东大会决定由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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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的决议事项之外),有权通过总经理要求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提供实施董事会 决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有权在督促、检查过程中向总经理提出组织实施董事会 决议和公司经营运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 和审查执行情况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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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选聘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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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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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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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签署抵押融资和贷款事项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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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签发全资或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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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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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根据工作需要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公 司其它人员办理委托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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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督促、检查公司的信息披露和保密以及公司财务报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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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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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十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条 提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研究后, 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一条 如董事长作为关联股东代表出席股东大会,应主动向董事会提出 回避并放弃表决权。
第十二条 董事长在行使董事会授予的职权时,如涉及事项按有关规定应由 董事会集体决策的,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董事长应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应监事会要求出席监事会会议,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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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所关注问题。
第十四条 董事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者超越 职权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六条 董事长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 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同监事会负责对董事长进行离任和临时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不能履职或空缺期间,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
第十九条 总经理空缺或不能履职期间达到两个月时,董事会聘请新总经理 前,由董事长代行总经理职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并报送监事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届时 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届 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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