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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 phase 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Oct 2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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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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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 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红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内部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报 告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 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 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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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 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 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 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 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 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 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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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一次,临时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 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原则上在会议召开前 24 小时通知全体委员;特殊 情况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提名委员会会议 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其行使表决权,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 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并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 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免去其 委员职务。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 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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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在本工作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过半数”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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