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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dium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5

Jun 26,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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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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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

第一條 目的

為建立本公司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風險管理制度,凡從事該類交易,均依本程序之規定施行之。

第二條 適用範圍(交易之種類)

  • (一) 得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類係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 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及上述商品組合 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 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貨合約。

  • (二) 交易性質之區分為若以對沖營運風險為目的即為避險性交易,若為套取利益因而額外創造 之風險即為投機性交易。

第三條 經營或避險策略

衍生性商品交易應以確保本公司業務之經營利潤,規避因匯率、利率或資產價格波動所引起之 風險為主。

第四條 權責單位

財務部門:

  • (一) 擷取市場資訊、判斷趨勢及風險、熟悉金融商品及其相關法令、操作技巧等,並依權責主 管之指示及授權部位從事交易,以規避市場價格波動之風險。

  • (二) 依需要設置確認與交割人員。確認人員負責與交易對手進行交易確認;交割人員負責安排 到期交割事宜。

  • (三) 定期評估。

  • (四) 提供風險暴露部位之資訊。

  • (五) 定期公告及申報。

第五條 績效評估要領

績效之評估應於評估日與預先設定評估基準比較,以作為未來決策之參考。

第六條 交易額度及權限

  • (一) 全部契約總額:

  • 日常業務所需之避險性交易

    • (1) 匯率交易:依據公司因業務所產生之部位作為規避風險之承作金額,全部契約總額 以最近三個月該外幣營業收入部位淨額為限。

    • (2) 利率交易:對於特定用途支出,包括但不限於因聯貸案所產生之長期利率部位等為 避險交易之目的,以本公司依浮動利率計價之長期借款為上限。

    • (3) 其他避險性交易,如為規避海外股權(如ADR 等)或債券(如 ECB、CB 等)或其他 金融商品發行之匯率或利率等風險,得以流通在外餘額之總金額為限,擬具評估報 告,經總經理核准後方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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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匯率交易授權如下:

每筆交易之授權額度 每日交易之授權額度
董事長 等值USD 3M 以上 等值USD 5M 以上
總經理 等值USD 3M 等值USD 5M
財務長 等值USD 1M 等值USD 2M

若以其他幣別交易,依前一個月月底評價匯率換算。

  1. 非上述目的之交易(投機性交易):本公司不從事投機性交易。

  2. (二) 全部契約與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損失上限 全部契約 個別契約
避險性交易 15% 20%
投機性交易 10% 5%
  • (三) 若已達全部契約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交易人員應向財務部門最高決策主管及董事會 指定之高階主管人員提出書面報告,必要時提報董事會。

第七條 處理程序

  • (一) 確認交易部位。

  • (二) 相關走勢分析及判斷。

  • (三) 決定避險具體做法:

  • 交易標的

  • 交易部位

  • 目標價位及區間

  • 交易策略及型態

  • 價格參考依據公開報價系統

  • (四) 取得交易之核准。

  • (五) 執行交易:

  • 交易對象:選擇交易對象時,須首重信用風險之考量。任何與金融機構簽署的文件必 須經過本公司法務人員或專業律師審閱後才能正式簽署,以避免法律上的 風險。

  • 交易人員:本公司得執行衍生性商品交易之人員應先簽請財務部門最高決策主管同意 後,通知本公司之往來金融機構,非上述人員不得從事交易。

第八條 資訊公開

  • (一) 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 形。

  • (二) 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第六條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者,應於事實 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辦理公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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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紀錄

  • (一)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類、金額及董事會通過日期,載於備查薄;並將以下之評估情形, 詳予登載於備查簿備查。

  • 定期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

  • 承擔之風險是否在公司容許承受之範圍。

  • 按月評估風險管理措施: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風險管理措施是否適當並確實依本公司 所訂之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辦理。

  • (二) 會計部應依商業會計法,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相關主管機關之函令規定處理;若無相關規 定則以明細登錄,並以每月計算已實現及未實現損益報表的方式處理。

第十條 內部控制制度

  • (一) 風險管理措施

  • 信用風險管理:交易對象原則上限定為國內外金融機構,否則應簽請財務部門最高決 策主管同意。

  • 市場風險管理:以從事避險性交易為主,儘可能不創造額外之部位。

  • 流動性與現金流量風險管理:為確保流動性,交易前應與資金人員確認交易額度不會 造成流動性不足之現象。

  • 作業風險管理:必須確實遵守授權額度、作業流程,以避免作業上的風險。

  • 法律風險管理:任何和銀行簽署的文件必須經過法務的檢視後才能正式簽署,以避免 法律上的風險。

  • (二) 財務部門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等作業人員不得相互兼任。

  • (三) 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人員應與前款人員分屬不同部門,並應向董事會或向不負交易或 部位決策責任之高階主管人員報告。

  • (四) 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部位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業務需要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 每月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呈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

  • (五) 內部控制

  • 交易人員應將交易憑證或合約交付登錄人員紀錄。

  • 登錄人員應定期與交易對象對帳或登錄。

第十一條 董事會

  • (一)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董事會應依下列原則確實監督管理:

  • 指定高階主管人員應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監督與控制。

  • 定期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及承擔之風險是否在公 司容許承受管範圍。

  • (二) 董事會授權高階主管人員應依下列原則管理衍生性商品之交易:

  • 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風險管理措施是否適當並確實依本處理程序辦理。

  • 監督交易及損益情形,發現有異常情事時,應採取必要因應措施,並立即向董事會報 告,董事會應有獨立董事出席並表示意見。

  • (三)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依本處理程序規定授權相關人員辦理者,事後應提報最近期 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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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 依規定須將衍生性商品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並提董事會決議。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 (五) 本處理程序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前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第十二條 內部稽核

  • (一) 內部稽核人員應依據「內部控制制度」之規定,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 性,並按月查核交易部門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遵守情形,作成稽核報告, 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

  • (二) 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之規定,按時將前項稽核報告及異常事項 改善情形申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備查。

第十三條 對子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控管程序

  • (一) 本公司之子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應依金管會訂定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 準則」規定,並參酌本公司之意見,訂定「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經其審計委 員會及/或董事會及/或股東會決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二) 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其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依本程序第八條資訊公開規定, 由本公司代為公告申報。

  • (三) 本公司應督促子公司自行檢查訂定之「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是否符合相關準則 規定及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是否依所訂處理程序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 (四) 內部稽核人員應覆核子公司自行檢查報告。

第十四條 罰則

本公司之經理人及主辦人員因疏忽違反本處理程序,致公司受有嚴重損害者,應立即呈報其 直屬主管、財務最高決策主管,並依本公司人事行政相關規章制度處理;若經查明有蓄意違 反本處理程序,致公司受有損害者,除依本公司人事行政相關規章制度處理外,得要求行為 人賠償公司之損失,並將處理經過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

第十五條 其他

  • (一) 本處理程序所稱之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之。

  • (二) 本處理程序所稱之公告申報,係指輸入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第十六條 生效與修訂

  • (一) 訂定或修正本處理程序,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 議。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 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之決議。

  • (二) 本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十七條 本處理程序訂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九日。

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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