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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star Group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3
Apr 21,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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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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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043 证券简称:星辉娱乐 公告编号: 2023-014
星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及补选、聘任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情况
星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刘胜华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刘胜华先生因个人原因, 请求辞去所担任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职务,同时不再 担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职务,辞职后刘胜华先 生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董事会同意刘胜华先生的辞职申请,根据其辞职申请,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增补新的董事之前,刘胜华先生仍继续履行公司董事、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责。
刘胜华先生原定任期为 2020 年 6 月 1 日至 2023 年 5 月 31 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 胜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刘胜华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不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行,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董事 会对其在担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 感谢。
二、关于补选董事情况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卢醉兰女 士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个人简历详见附件),同时担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职务,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至第 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已对上述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上述董事候选 人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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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情况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 ,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潘永祥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个 人简历详见附件),其任职期限自公司董事会聘任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 日止。
潘永祥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 — 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潘永祥先生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 122 号星辉中心 26 楼
联系电话: 020-28123517 联系传真: 020-28123521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特此公告。
星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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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卢醉兰 ,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女, 1982 年 9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 先后担任公司市场营销部和采购部部门副经理、经理、知识产权部经理,总经理助 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公告日,卢醉兰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854,534 股 , 占公司总股本的 0.07% , 与其他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 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董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 —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 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潘永祥 ,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 1987 年 7 月出生,男,大 学本科学历,经济学、法学学士,会计师职称,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先后任职广州市审计局审计员、广州中弘财税 咨询有限公司税务顾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经理、广东 明家联合移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及内审部经理、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 务代表。 2022 年 10 月至 2023 年 4 月任职公司证券事务及投资者关系总监、总经理 助理。
截至公告日,潘永祥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 法规关于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及 3.2.5 条所规定的情形, 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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