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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star Group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17

Jun 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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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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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星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星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星 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辉娱乐”)的委托,指派李彩霞、陈桂华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星辉娱乐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 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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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星辉娱乐董事会根据2017 年5 月1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 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星辉娱乐董事会已于2017 年5 月16 日在巨潮资讯网 等相关网站上刊登了《星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 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 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星辉娱乐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6 月1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5 月31 日15:00-2017 年6 月1 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7 年6 月1 日14:30 在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 城华夏路16 号富力盈凯广场49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星辉娱乐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若干规定》、《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星辉娱乐章程的有 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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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星辉娱乐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9 人,均为2017 年5 月23 日下午3: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星辉娱乐股东,该股东持有及代表的 股份总数为703,588,836 股,占星辉娱乐总股本的56.549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星辉娱乐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投票的股东共计19 人,代表股份数7,402,439 股,占星辉娱乐总股本的 0.5950%。

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已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星辉娱乐章程 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 (一)表决程序

  •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 决时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星辉娱乐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星辉娱乐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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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各提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 1、《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 1.1 选举陈雁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得票数为710,685,07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得票数为50,701,2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99.3997%。

  • 1.2 选举郑泽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得票数为710,704,87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得票数为50,721,0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99.4385%。

  • 1.3 选举卢醉兰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得票数为710,685,07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得票数为50,701,2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99.3997%。

  • 1.4 选举杨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得票数为710,685,07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得票数为50,701,2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99.3997%。

  • 2、《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 2.1 选举赵智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得票数为710,685,07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得票数为50,701,2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99.3997%。

  • 2.2 选举纪传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得票数为710,685,07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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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得票数为50,701,2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99.3997%。

  • 2.3 选举李雯宇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得票数为710,704,87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得票数为50,721,0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99.3997%。

3、《选举彭飞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表决结果:

同意710,763,8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0%;反对227,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0%;弃权0 股,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0,780,0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42%;反对22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58%;弃权0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若干规定》、《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星辉娱乐章程等相 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若干规定》、《规 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星辉娱乐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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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是本所《关于星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签署页)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签字律师: ﹑ 李彩霞

负责人: 签字律师:

程 秉 陈桂华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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