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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star Group Regulatory Filings 2013

May 31,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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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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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星辉车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广东星辉车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 规定,对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广东星辉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辉材料”) 的担保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星辉材料向银行申请的人民币不超过1 亿元的综合授信 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中本公司、公司控股股东陈雁升先生各承担最高 额度分别为7,000 万元和3,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额度,期限约为36 个月。星 辉材料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 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截至2013 年3 月31 日,星辉材料资产负债率超过70%,此项为其提供担保 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相关规定程序履行。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 们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广东星辉合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杨 亮 杨 农 纪传盛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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