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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star Group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12

Nov 14,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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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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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

关于广东星辉车模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广东星辉车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星 辉车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星辉车模”)的委托,指派李彩霞、王志宏律师(下 称“本所律师”)出席星辉车模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 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 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星辉车模董事会根据2012年10月2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星辉车模董事会已于2012年10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中 证网、中国证券网、证券时报网、中国资本证券网和《证券时报》上分别刊登了 《广东星辉车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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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 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星辉车模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 年11 月14 日(星期三)上午10:00 在汕头市澄海区星 辉工业区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陈雁升先生主持。

星辉车模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星辉车模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星辉车模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均为 2012年11月9日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星辉车模股东,该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104,512,802股,占星辉车模总股本的65.9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星辉车模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星辉车模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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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两 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星辉车 模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 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议案》均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全 数表决通过。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星辉车模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星辉车模章程等相关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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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是本所关于广东星辉车模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签署页)

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 签字律师: ﹑

负责人: 签字律师: ﹑ 程 秉 王志宏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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