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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star Group Regulatory Filings 2012

Oct 26,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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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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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43 证券简称:星辉车模 公告编号:2012-049

广东星辉车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星辉车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辉车模”或“公司”)根据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开展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专项检查 的通知》(广东证监[2012]185 号)文件精神,对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尚未履 行完毕的承诺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截止公告日,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未有超过承诺履行期限未履行承 诺的情况。

二、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在公告日内或持续到公告日内的承诺事项: 1、公司上市前股东关于公司上市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陈雁升、陈冬琼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承诺期限:2010 年1 月20 日-2013 年1 月20 日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2、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陈雁升、陈冬琼自愿对所持公司股份追加限售 期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陈雁升、陈冬琼承诺:

基于对星辉车模未来发展的信心,本人承诺,将所持星辉车模股份的限售期自 愿延长12 个月,即本人所持有的星辉车模的股份限售期截止日由原2013 年1 月19 日延长至2014 年1 月19 日。在此期间,不进行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星 辉车模回购所持有的股份。

承诺期限:2013 年1 月20 日-2014 年1 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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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3、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陈雁升、陈冬琼承诺:

为避免与公司之间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和保证公司 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控股股东陈雁升及其配偶陈冬琼出具了《关于与广东星辉车 模股份有限公司避免和消除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承诺期限:持股期间及解除股权之日起五年内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公司陈墩明、杨仕宇两名发起人股东承诺:

陈墩明、杨仕宇两名发起人股东出具《关于与广东星辉车模股份有限公司避免 和消除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在本人持有星辉车模的股份期间,本人及本人可控 制的企业不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星辉车模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及 活动。

承诺期限:持股期间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4、公司董监高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作为本公司股东的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5、整体变更股份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的相关承诺

由于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公司税务主管部门对整体变更股份公司 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没有明确的规定,公司暂时未代扣代缴相关税款。公司发 起人陈雁升、陈冬琼、陈潮钿、陈墩明、杨仕宇、陈哲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如 果今后国家有关税务主管部门就上述事项要求本人补交税款或承担法律责任,本人 愿意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自行补缴税款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有关部门要求公 司承担法律责任,本人愿意按持股比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公司因此受到的损失 给予补偿。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尚未发生符合此次承诺履行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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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陈雁升已于2009 年11 月出具《承诺函》,承诺:若星辉车模被 要求为其员工补缴或者被追偿此前应由星辉车模缴付的住房公积金,本人将全额承 担该补缴或被追偿的费用,保证星辉车模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尚未发生符合此次承诺履行的必要条件。

7、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款及相关费用的承诺

公司2007 年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并于2008 年12 月被广东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继续享受 15%的所得税税率。公司2007 年度所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属于广东省的政策,存 在被国家税务机关按照33%的所得税税率追缴以前年度所得税的风险。对于公司存 在可能被追缴2007 年度企业所得税差额的风险,公司发起人陈雁升、陈冬琼、陈 潮钿、陈墩明、杨仕宇、陈哲已做出承诺:“如果发生由于广东省有关文件和国家有 关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存在差异,导致国家有关税务主管部门追缴公司2007 年度的 企业所得税差额的情况,本股东愿按持股比例承担需补缴的所得税款及相关费用”。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尚未发生符合此次承诺履行的必要条件。

8、关于社会保险费的承诺

控股股东陈雁升已于2009 年12 月17 日出具《承诺函》,承诺:若星辉车模被 要求为其员工补缴此前应由星辉车模缴付的社会保险费,本人将全额承担该补缴的 费用,保证星辉车模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尚未发生符合此次承诺履行的必要条件。

9、实施股权激励的相关承诺

公司承诺不为股权激励对象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承诺期限:股权激励实施期间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10、重大资产重组时的相关承诺

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SK Networks 株式会社(以下简称“韩国SKN”)承诺: 爱思开实业(汕头)聚苯树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SK”)2012 年度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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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不低于2,800 万元,如实 际净利润不足上述承诺净利润,韩国SKN 应按照2012 年12 月31 日星辉车模对汕 头SK 所持股权比例对上市公司进行现金补偿。

承诺期限:直至业绩补偿协议执行完毕

截至公告之日,尚未发生符合此次承诺履行的必要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陈雁升承诺:

汕头SK2013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不低于3,400 万元,2014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计 算依据)不低于4,100 万元,如实际净利润不足上述承诺净利润的,陈雁升应分别 按照2013 年12 月31 日、2014 年12 月31 日星辉车模对汕头SK 所持股权比例对星 辉车模进行现金补偿。

承诺期限:直至业绩补偿协议执行完毕

截至公告之日,尚未发生符合此次承诺履行的必要条件。

11、关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承诺

关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之事项,经201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利分配及现 金分红计划为:“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最 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百分之三十。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公司必须进行现金分 红,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公司遵守了上述承诺。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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