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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star Group — Regulatory Filings 2011
Jan 10,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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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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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 上海 • 深圳 • 杭州 • 广州 • 昆明 • 天津 • 成都 • 宁波 • 福州 • 香港 广州市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 9 楼 邮编:510620 电话:(+86)(20) 3879 9345 传真:(+86)(20) 3879 9497
关于广东星辉车模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星辉车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星辉车 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星辉车模)的委托,指派李彩霞、王志宏律师(下称本所律 师)出席星辉车模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 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 依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相关事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星辉车模董事会根据2010年12月24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召集,星辉车模董事会已于2010年12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中证网(www.cs.com.cn) 、中国证券网 (www.cnstock.com) 、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 、中国资本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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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cstock.cn)网站上分别刊登了《广东星辉车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星辉车模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1月10日下午3:00在汕头市澄海区广益街道登峰路广 峰工业区星辉车模办公楼二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
星辉车模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陈烽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星辉车模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星辉车模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均为 2011年1月7日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星辉车模股东,该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58,652,060股,占星辉车模总股本的74.0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星辉车模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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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星辉车模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上述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 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星辉 车模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和《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的议案》,均逐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全数表决通过。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星辉车模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星辉车模章程等相关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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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是关于广东星辉车模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 签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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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签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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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秉 王志宏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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