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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nge Intelligent Computing Technology Group Company Limited — Regulatory Filings 2021
Aug 1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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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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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普丽 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以及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内(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专项说明 和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 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 情况。
2、2018 年 5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为全资子公司应付账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苏州普丽盛 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包材”)向珠海红塔仁恒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及珠海华丰纸业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提供额度为人民币 2,000 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报告期末公司对苏州包材该次的实际担保余额合计为人民币 1,356.27 万 元。
2018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苏州包 材向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融资 5,000 万元人民币提供连带责任 担保。报告期末对苏州包材该次的实际担保余额合计为人民币 886.59 万元。
2019 年 1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为全资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上海三环向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上海金山支行”)申请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人民币 2,400 万元。公司以位于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金 张支路 84 号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权证编号:沪房地金字 2011 第 015749 号)为前述贷款作最高额抵押担保,并为该笔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限 叁年。公司与农行上海金山支行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 报告期末公司对上海三环该次的实际担保余额合计为人民币 2,350 万元。
2021 年 1 月 1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 资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全资子公司上海三环食品设备工程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三环”)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南 京银行上海分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5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对 上述综合授信及授信额度内的流动资金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或其他授信业务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500 万元整,担保期间为最高 债权额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同时,公司以位于申滨南路 998 号 701、702、703、705、706、707、708、709 室的房产(证件编号:沪房 地闵字 2016 第 073167 号、沪房地闵字 2016 第 073153 号、沪房地闵字 2016 第 073154 号、沪房地闵字 2016 第 073156 号、沪房地闵字 2016 第 073161 号、沪 房地闵字 2016 第 073164 号、沪房地闵字 2016 第 073165 号、沪房地闵字 2016 第 073166 号)对前述融资提供抵押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500 万元整。 公司与南京银行上海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报告 期末公司对上海三环该次的实际担保余额合计为人民币 2,500 万元。
2021 年 3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 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全资子公司上海普丽盛融合机械设备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融合”)向南京银行上海分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750 万元的基本授信额度。公司拟以位于上海市申滨南路 998 号 701、702、703、 705、706、707、708、709 室的房产(证件编号:沪房地闵字 2016 第 073167 号、 沪房地闵字 2016 第 073153 号、沪房地闵字 2016 第 073154 号、沪房地闵字 2016 第 073156 号、沪房地闵字 2016 第 073161 号、沪房地闵字 2016 第 073164 号、
沪房地闵字 2016 第 073165 号、沪房地闵字 2016 第 073166 号)对前述融资提供 抵押担保,同时公司为该笔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公司与南京银行上海分 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报告期末公司对上海融合该 次的实际担保余额合计为人民币 750 万元。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上述担保尚在担保期限内,未履行完毕;上述担保 所担保的债务未发生债务逾期的情况;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人民币 7,842.86 万元,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 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 2020 年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15.92%。
公司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已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履行了必 要的审议程序,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截止 2021 年 6 月 30 日, 未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公司对外担保 风险可控,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已充分揭示。除上述担保事项之外,公司没有为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没有对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 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未发生各种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 发生并累计至本报告期末的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等文件要求进 行的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钱和、靳建国、蒋怡雯
日期:2021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