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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nge Intelligent Computing Technology Group Company Limited — Regulatory Filings 2021
May 17, 2021
55429_rns_2021-05-17_e419504b-d725-4329-8db5-18fedadc9e52.PDF
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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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签署本次重组相关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与润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全 体股东以及新疆大容民生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姜卫东、舒石泉、姜晓伟、张锡亮、 苏州工业园区合杰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一)>以及<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与京津冀润泽(廊 坊)数字信息有限公司、北京天星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润惠(廊坊)企业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润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润泽科技发 展有限公司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相关议案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征得我们的事前认可。
2、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 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公司与交易对方京津冀润泽、北京天星汇、润惠合伙以及润湘投资签署 附条件生效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一)》以及公司与京津冀润泽等 14 名交易对方以及新疆大容民生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姜卫东、舒石泉、姜晓伟、 张锡亮、苏州工业园区合杰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重大 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具备可操作 性。
综上所述,上述议案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 意公司签署上述补充协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签署本 次重组相关补充协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蒋怡雯 靳建国 钱 和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