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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nge Intelligent Computing Technology Group Company Limite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May 21,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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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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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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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法人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 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 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数(或称“ 选票数 ”)。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数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将所有的选票数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 也可以将选票数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的投票制度。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的,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含职工 代表董事)。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适 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候选人提名 的主体和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决议通过后,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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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 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但本项前述提名人不 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 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 立董事的权利。
第六条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 认其同意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 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 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七条 累积投票选举的具体行使方式:
(一)累积投票制的选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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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位股东持有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所 拥有的累积选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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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应选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的累积选 票数。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 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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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 的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选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中小股东表 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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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
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选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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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的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选票上注明其所持 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选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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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位股东每轮所投出的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 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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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位股东集中或分散投出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选票数的最高限额,
则该股东该轮投出的选票无效,视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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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位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则该股东该轮投出的 选票无效,视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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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位股东投出的选票数小于或等于其拥有的选票数总数,该股东投出的
选票有效,差额部分(如有)视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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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仅能投出同意票或者弃权,若投出选票为反对票的,该部分选票视为 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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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 况。公司股东、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的结果有异议时, 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八条 董事的当选要求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 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还原为未 累积的股份数后)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二)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 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最低人数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 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 数或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则应对未当选董事 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应在本次股东会 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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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若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当选者,则对该等 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 行选举。若由此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或未达到《公司章程》规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的,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 董事进行选举。
第九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 东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 对累积投票的具体行使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候选人当选要求等做出解释和说明, 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与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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