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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nge Intelligent Computing Technology Group Company Limite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May 21,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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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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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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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 《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组成人员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 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 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 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 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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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方可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交易所 ”)有关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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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 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 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二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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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 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 构、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予 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 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 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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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经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以召开临时 会议。
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邮 件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审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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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应当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委员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方式以现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为原则,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进行。 如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 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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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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