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Range Intelligent Computing Technology Group Company Limite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pr 26, 2022

55429_rns_2022-04-26_ec089038-1b74-4e1c-94ec-b8022ecfd287.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2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同等权利。
3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第四十
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第四十一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4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
(七)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
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八)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
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以上通过。
5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6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7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
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股东大会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股东大会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
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
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8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
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9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10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11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
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解聘董事会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
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12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董事的忠
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
股股东代发薪水。
13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
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4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
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15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
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着眼于公司的长远
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利润状况和生
产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结合对投资者的
合理回报、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
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在累计可
分配利润范围内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
方案。
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
东所持股份数分配利润。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制
定,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1)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和
事项时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
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
和监事会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
配政策作出决议,必须经董事会全体董
事过半数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
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
(2)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
和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
半数通过。
(3)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政
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回报,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根据
公司利润状况和生产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结合
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
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在累计可分
配利润范围内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
股份数分配利润。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
(1)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和事项时应
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
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公司董
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决议,必须经董事会
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
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
(2)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和事项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3)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和事
项时,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
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股东大
会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既定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条件、决策程
政策和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政策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既定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条件、
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调整既定利润分配政策
的条件
①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②因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③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
化。
(2)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
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应事先征求独
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经过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
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并作出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
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按照上述第1 点关
于利润分配政策和事项决策程序执行。
(三)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
金、股票股利以及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



序和机制
(1)公司调整既定利润分配政策的条件
①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②因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③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
(2)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
策作出调整的,应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
意见,经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后提
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
案中应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作
出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的决策程序和
机制按照上述第1 点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和事项
决策程序执行。
(三)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
股利以及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三种。公司优
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
件下,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
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
现金股利分配之余,发放股票股利。
2、利润分配的期限间隔
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应当每年
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3、现金分红政策
合三种。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
式。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
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公司
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
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之余,发放股票股
利。
2、利润分配的期限间隔
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应
当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
期分红。
3、现金分红政策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公司
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
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及
考虑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因素后,公司将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指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新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
过5,000 万元;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
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
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公司当年实现
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法定公
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及考虑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因素后,公司将采取现金方
式分配股利。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指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
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新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 万元;或公司未
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
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
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
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
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现金分红比例。在满足现金分红的具
体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该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含20%),
现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20%。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
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4)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未做
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

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露未分红的原因和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独立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公司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 审议。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5)公司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 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四)留存未分配利润的使用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购买资产、 (3)现金分红比例。在满足现金 购买设备、对外投资等投资支出,扩大生产经 分红的具体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 营规模,优化财务结构,提高产品竞争力,促 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年实现的可分 进公司快速发展,实现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目 配利润的20%(含20%),现金分红在当 标,并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公司董 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和留 存资金的具体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 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公司在召开 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5)公司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 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 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 金。 (四)留存未分配利润的使用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购 买资产、购买设备、对外投资等投资支

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财务结构, 提高产品竞争力,促进公司快速发展, 实现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目标,并最终 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