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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nge Intelligent Computing Technology Group Company Limite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pr 2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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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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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1 |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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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同等权利。 |
| 3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
|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第四十 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第四十一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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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
|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 (七)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 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八)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 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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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 6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
|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
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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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 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股东大会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股东大会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 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 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
|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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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 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
| 9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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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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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
|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 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解聘董事会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 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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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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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董事的忠 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 股股东代发薪水。 |
| 13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 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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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 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
| 15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 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着眼于公司的长远 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利润状况和生 产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结合对投资者的 合理回报、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 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在累计可 分配利润范围内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 方案。 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 东所持股份数分配利润。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制 定,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1)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和 事项时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 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 和监事会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 配政策作出决议,必须经董事会全体董 事过半数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 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 (2)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 和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 半数通过。 (3)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政 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回报,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根据 公司利润状况和生产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结合 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 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在累计可分 配利润范围内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 股份数分配利润。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 (1)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和事项时应 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 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公司董 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决议,必须经董事会 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 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 (2)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和事项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3)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和事 项时,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 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股东大 会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既定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条件、决策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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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和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政策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既定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条件、 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调整既定利润分配政策 的条件 ①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②因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③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 化。 (2)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 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应事先征求独 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经过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 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并作出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 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按照上述第1 点关 于利润分配政策和事项决策程序执行。 (三)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 金、股票股利以及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 |
序和机制 (1)公司调整既定利润分配政策的条件 ①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②因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③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 (2)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 策作出调整的,应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 意见,经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后提 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 案中应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作 出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的决策程序和 机制按照上述第1 点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和事项 决策程序执行。 (三)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 股利以及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三种。公司优 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 件下,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 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 现金股利分配之余,发放股票股利。 2、利润分配的期限间隔 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应当每年 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3、现金分红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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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三种。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 式。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 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公司 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 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之余,发放股票股 利。 2、利润分配的期限间隔 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应 当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 期分红。 3、现金分红政策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公司 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 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及 考虑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因素后,公司将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指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新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 过5,000 万元;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 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 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 |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公司当年实现 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法定公 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及考虑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因素后,公司将采取现金方 式分配股利。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指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 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新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 万元;或公司未 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 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 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 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 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现金分红比例。在满足现金分红的具 体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该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含20%), 现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20%。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 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4)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未做 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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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露未分红的原因和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独立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公司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 审议。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5)公司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 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四)留存未分配利润的使用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购买资产、 (3)现金分红比例。在满足现金 购买设备、对外投资等投资支出,扩大生产经 分红的具体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 营规模,优化财务结构,提高产品竞争力,促 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年实现的可分 进公司快速发展,实现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目 配利润的20%(含20%),现金分红在当 标,并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公司董 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和留 存资金的具体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 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公司在召开 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5)公司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 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 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 金。 (四)留存未分配利润的使用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购 买资产、购买设备、对外投资等投资支
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财务结构, 提高产品竞争力,促进公司快速发展, 实现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目标,并最终 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