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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nge Intelligent Computing Technology Group Company Limite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Jun 1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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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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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42 证券简称:普丽盛 公告编号:2022-060

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并由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22 年 6 月 8 日,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并由全资子公司提 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南京 银行上海分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授信额度;同意公司全资 子公司上海普丽盛三环食品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三环”)对上述 综合授信及授信额度内的流动资金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或其他授信业务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意授权公司及上海三环法定代表人签署上述相关文件。详 见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 关公告(公告编号:2022-056、2022-057)。

二、担保事项进展

近日,上海三环与南京银行上海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 Ec153232203300020),约定上海三环对公司与南京银行上海分行签订的《最高 债权额度合同》(编号:A0453232203280010)项下的主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被担保的主债权系《最高债权额度合同》(编号: A0453232203280010)项下债权确定期间内,在人民币 1,000 万元的最高债权本 金余额内,南京银行上海分行为公司办理具体授信业务所形成的债权。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为确保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债务人 ” )签订的《最高债权额度合同》(合同编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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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53232203280010)及上述合同项下具体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 限于协议、申请书等,以下统称“主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为债务人提供最高 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执行。

1、合同当事方

债权人(甲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保证人(乙方):上海普丽盛三环食品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2、被担保主债权及债权确定期间

(1)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自 2022 年 03 月 25 日起至 2023 年 03 月 24 日止(下称“债权确定期间”),甲方依据主合同为债务人办理具体授信 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证券回 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所形成 的债权本金。甲方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为债务人办理的包括但不限于保函、汇票承 兑、汇票保贴、汇票贴现、信用证、衍生品等授信业务,甲方于债权确定期间之 后实际发生垫款的,亦属于本合同项下被担保主债权。

(2)乙方为上述主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而不论次数和每次的金额, 亦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是否超过债权确定期间。

(3)若乙方为主合同项下部分债权提供担保,则甲方对债务人的债权获得 本合同项下乙方之外的任何其他清偿并不相应减轻或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 任何担保责任,只要甲方仍有未获受偿债权,乙方均有义务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 范围内对主合同项下未获受偿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3、 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 (1)本合同项下被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仟万元整

  • (小写)10,000,000.00 元。

(2)在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之日或发生法律规定的其他债权确定情形时,被 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所对应的利息(包括复利和 罚息,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以及主合同 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等,均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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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4、保证方式

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 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承担责任的其他情 形,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保证担保范围

乙方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被担保主债权及其利息(包括复利和罚 息,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以及甲方 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6、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每次使用授信额度而发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起三年。若甲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各笔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延期协议 的,保证期间为延期协议重新约定的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甲方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主合同之约定提前实现债权或解除主合同的,则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或主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对全资子公司上海三环申请银行融资提供担保金 额为人民币 4,900 万元;对全资子公司上海普丽盛融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银 行融资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750 万元。上海三环对苏州包材开展融资租赁提供 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3,000 万元;上海三环对苏州包材融资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7,000 万元。本次上海三环对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000 万 元。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16,650 万元,占公司 2021 年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34.7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Ec153232203300020)。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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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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