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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nge Intelligent Computing Technology Group Company Limite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3

Jul 27,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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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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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简 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1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认真审核《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简称“《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3 年 2 月修订)》(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的各级分/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 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及外籍人员。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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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 管指南第 1 号》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归属安排等事项未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5)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周超男女士、实际控 制人李笠先生暨实际控制人周超男女士之子、实际控制人张娴女士暨实际控制人 李笠先生的配偶,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目的在于:

A. 实际控制人周超男女士,担任公司董事长一职,负责公司战略规划以及 经营管理,对公司未来战略方针的制定、经营决策的把控及重大经营事项的管理 具有重大影响。

B. 实际控制人李笠先生暨实际控制人周超男女士之子,担任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一职,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业务拓展等重要工作,对公司经营计划、经营 决策、管理架构和重大经营事项的管理产生显著积极的影响。

C. 实际控制人张娴女士暨实际控制人李笠先生的配偶,担任公司董事、副 总经理一职,负责公司投融资及采购业务,对公司投融资及采购业务经营计划、 经营决策、管理架构和重大经营事项的管理产生显著积极的影响。

上述人员在公司经营管理中担任着重要职责,对公司未来战略方针的制定、 经营决策的把控、重大经营事项的管理及重点业务拓展具有重大影响,他们获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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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各自的岗位职责相适应。同时,他们参与本激励计划有助 于提升公司核心人员参与计划的积极性,并能更好地激发员工的能动性和创造力, 从而有助于提升公司整体业绩、促进公司长远发展。因此,公司认为本激励计划 将前述人员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有 必要性与合理性。

(6)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7)公司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 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 和经营者、业务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最终提升公司业绩。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制定了《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有利于健全公 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建立和完善公司、 股东和业务骨干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 强股东对公司的信心,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的情形。

鉴此,我们同意该《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

经认真审核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我们认为:

(1)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定的考核指标,包括公司层面的 业绩考核要求和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2)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为净利润,该指标反映公司的盈利水平,是企业 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 公司现状、公司未来战略规划、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情况等因素,预测合理 并兼顾了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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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 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人力资源部等 相关业务部门将负责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绩效考评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并依照审核的结果确定激励对 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归属的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 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 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制定的《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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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郭克利:

杜婕:

应政:

2023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