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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nge Intelligent Computing Technology Group Company Limite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5

May 21,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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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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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5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内部 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审计经常化、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工 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等开展的一种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具体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 运行情况,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及企业经营状况,监督被审计对 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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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企业 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 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 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 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 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 内部控制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 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 披露。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内控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内控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 过程中,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 责人的考核。

内控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 门合署办公。内控审计部履行职责的必要经费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由公司予 以保证。

第七条 内控审计部应当根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内审工作需要配备 合理的、符合内部审计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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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内控审计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任免。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 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部门(个人)应 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 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控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 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控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控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内控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 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内控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控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 告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 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公司内控审计部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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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 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负责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内控审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 审计报告。

内控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 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控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控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 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控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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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 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 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 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 取的措施。

第十七条 内控审计部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公司各阶 段工作重点和公司领导的部署,组织安排审计工作,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审计工作应涵盖公司 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售及收款、 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 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控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 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内控审计部的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一)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 审计等。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信贷计划的执行和决算情况、与财务收支 相关的经济活动及公司的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 监督;

(二)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 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公司内部管理控制系统及执行国家财经法规 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督促建立、健全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公司经营管 理的改善和加强,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

(三)绩效审计:评估绩效考核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标和成果,提出改进措 施、建议和行动计划,以提高绩效审计的效益;

(四)新建项目、技改项目审计:对新建项目和技改项目的预算、决算情况, 工程合同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五)合同审计:对公司大宗物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工程项目合同等实 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六)离任审计:公司所属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离任或调任的,负责对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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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经济活动以及个人收入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七)责任审计:对公司各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进行责任审计,以 促进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八)经济效益审计:对外投资及收益分配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九)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单位、部 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十)公司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如对募集资金的使用 情况进行检查等。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并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 作底稿中。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 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控审计部应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 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送交公司档案室归档。审 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

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 时间不得少于 10 年。审计档案除公司内控审 计部工作需要、相关的信息披露需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查阅需要之外,对非 相关人员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确定年度审计工 作重点,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

  • (二)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 (三)开展审计工作前 3 日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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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 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有效证明材料, 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 后,应形成书面审计报告并报送审计委员会;

(六)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有关重大事项的后续审计。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控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 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 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 内控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 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内控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 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 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 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 (四) 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五章 奖惩机制

第二十四条 对于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 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五条 内控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 向董事会提出给予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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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内控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内部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内控审计部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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