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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nge Intelligent Computing Technology Group Company Limite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8

Apr 23,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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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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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普丽 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专项 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会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会发【2005】120 号)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 真的核查,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普华盛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向江苏张 家港农村商业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下的债务提供担保。该项担保的担保合同签署 日期为 2016 年 9 月 28 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20,000,000 元,担保类型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 2 年,报告期末对普华盛的实际 担保余额合计为人民币 1,363.36 万元。本项担保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独立董事意见。详情请见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6-046)。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上述担保尚在担保期限内,未履行完毕;上述担 保所担保的债务未发生债务逾期的情况;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 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人民币 1,363.36 万元,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 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及占公司报告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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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已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履行了必 要的审议程序,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未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公司对外担保 风险可控,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已充分揭示。除上述担保事项之外,公司没有为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没有对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 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未发生各种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 发生并累计至本报告期末的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2、公司严格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 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结合自身情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各项制度建立后, 得到了有效贯彻实施,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较好的监督、指导作用。公司内 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能够真实、客观、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 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询问公司相关 业务人员、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后,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严格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等相关规定管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按规定程序有计划地 稳步推进。公司《关于<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因此,我们 同意公司募集资金 2017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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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该方案充分考虑了对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与公司的实际情 况以及发展战略相匹配,有利于全体股东共享公司的经营成果,并且上述利润分 配方案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或其他不良影响,上述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同意该利润分配方 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续聘立信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

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关于续聘会计师 事务所为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议,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 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 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一致同意继续 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为确保公司生产经营和流动周转资金需要,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人民币 300,000,000 元,本次贷款规模适度,拟通过资产抵押、担保等形式为贷 款提供担保,不会影响公司业务正常运行,对公司经营不存在不利影响;本次决 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因此同意公司向银行申 请人民币 300,000,000 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七、关于公司为境外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CO.M.A.N. Costruzioni Meccaniche Artigianali Noceto S.r.l. (以下简称“CO.M.A.N”)作为公司的意大利全资子公司,其财务状况稳定,经 营情况良好,财务风险可控。本次确定的担保额度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 之内,不会对公司经营及股东利益产生不利影响。本次担保行为是为满足 CO.M.A.N 正常经营业务的需要,具有合理性,不会对公司及 CO.M.A.N 的正常 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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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钱和、靳建国、蒋怡雯

2018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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