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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nge Intelligent Computing Technology Group Company Limited — AGM Information 2018
May 18,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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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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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关于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 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 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 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 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 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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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提供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
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 所有提供给本所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
完整、准确的;
-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
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4 日公告的《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和《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 间、会议地点、审议议案、出席人员和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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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4:30 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字路 699 号 (苏州普丽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行政楼二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 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7 日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18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股东大会 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数额 57,746,1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746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和 相关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7,746,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7460% (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下同)。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 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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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0.000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2 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 11,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1%。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 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 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现场会议履行 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网络投票按照《股东大会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为保护中小企业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 者单独计票。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根据会议宣布的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7,74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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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991%;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009%;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7,74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991%;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009%;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7,74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991%;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009%;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7,74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991%;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009%;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7,74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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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991%;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009%;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7,74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991%;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009%;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计 说明>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7,74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991%;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009%;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7,74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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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991%;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009%;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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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7,74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991%;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009%;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7,74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991%;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009%;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境外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7,74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991%;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009%;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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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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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
张学兵
承办律师:________
王川
王冰
2018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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