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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nge Intelligent Computing Technology Group Company Limited AGM Information 2016

Apr 21,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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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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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 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 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 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 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 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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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提供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1.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

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1. 所有提供给本所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

完整、准确的;

  1.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

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刊载的《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和《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 间、会议地点、审议议案、出席人员和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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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21 日下午 14:30 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字路 699 号 (苏州普丽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行政楼二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姜卫东 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0 日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21 日 15:00 的任意时 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股东大会 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数额 60,772,5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772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和 相关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60,772,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7725% (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下同)。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 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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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8,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008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6 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 6,765,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658%。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二)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 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 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现场会议履行 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网络投票按照《股东大会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2.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为保护中小企业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 者单独计票。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根据会议宣布的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60,77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3%;反对 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4%;弃权 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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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默认弃权 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5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73%;反对 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9%;弃权 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8%。

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60,77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3%;反对 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4%;弃权 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5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73%;反对 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9%;弃权 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8%。

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60,77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3%;反对 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4%;弃权 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5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73%;反对 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9%;弃权 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8%。

4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60,77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3%;反对 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4%;弃权 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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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5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73%;反对 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9%;弃权 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8%。

5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60,77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3%;反对 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5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73%;反对 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2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议案》

同意 60,77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3%;反对 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4%;弃权 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5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73%;反对 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9%;弃权 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8%。

7 )审议通过《关于 <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 计说明 > 的议案》

同意 60,77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3%;反对 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4%;弃权 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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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5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73%;反对 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9%;弃权 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8%。

8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同意 60,77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3%;反对 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4%;弃权 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5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73%;反对 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9%;弃权 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8%。

9 )审议通过《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60,77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3%;反对 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4%;弃权 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5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73%;反对 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9%;弃权 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8%。

10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60,77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3%;反对 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4%;弃权 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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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同意 6,75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73%;反对 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9%;弃权 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8%。

1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 60,77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3%;反对 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4%;弃权 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5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73%;反对 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9%;弃权 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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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

张学兵

承办律师: ________

王川

王冰

2016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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