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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secom Technology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20

Nov 11,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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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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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28/31/33/36/37 层,邮编 100022 28/31/33/36/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1.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表和股东代理人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1.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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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 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董事会于2020年10月27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刊登了拟定于2020年11月11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的时间和地 点、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0年11月11日14:30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1号瑞斯康达大厦 A206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高磊主持;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的持股证明、凭证资料等相关文件以及上证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共14名,合计代表 公司股份187,494,011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44.5295%。

  2.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 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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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决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相关公告所述内容 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相关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 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 果提出异议。

  3.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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