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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BOW DIGITAL COMMERCIAL CO., LTD — Merger & Acquisition 2012
Oct 16,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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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rger & Acquis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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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 1、 | 收购人、申请人、 深圳中航集团股 份 |
指 | 深圳中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在香港 联合交易所主板挂牌交易,股票代码为 00161 |
|
|---|---|---|---|---|
| 2、 | 被收购公司、天虹 商场 |
指 | 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 |
| 3、 | 深圳公司 | 指 | 中国航空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是天虹商场和 深圳中航集团股份的控股股东,截至《收购 报告书》签署之日,持有天虹商场 316,257,000 股股份(占天虹商场股本总额 的 39.52% ),持有深圳中航集团股份 395,709,091 股内资股股份(占深圳中航集 团股份股本总额的 58.77%) |
|
| 4、 | 中航国际 | 指 | 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截至《收 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持有深圳公司 100% 的股权 |
|
| 5、 | 中航工业 | 指 |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是中航国际的控股 股东,也是深圳中航集团股份和天虹商场的 实际控制人 |
|
| 6、 | 本次收购、本次股 份转让 |
指 | 收购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深圳公司直 接持有的天虹商场合计 39.52%股份的行为 |
|
| 7、 | 《资产购买协议》 指 | 指深圳中航集团股份与深圳公司于 2011 年 11 月 16 日签署的《深圳中航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与中国航空技术深圳公司关于天虹商 |
| 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资产购买协议》 | |||||
|---|---|---|---|---|---|
| 8、 | 《收购报告书》 | 指 | 指为本次收购而编制并于 2012 年 8 月 24 日 签署的《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 书》 |
||
| 9、 | 可换股证券 | 指 | 深圳中航集团股份拟向深圳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深圳中航集团股份内资股股份的永 久次级可换股证券 |
||
| 10、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 11、 | 国务院国资委 | 指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深圳中 航集团股份和天虹商场的最终实际控制人 |
||
| 12、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 13、 | 香港联交所 | 指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
| 14、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 15、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 16、 | 《合同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
| 17、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 18、 | 《第 16 号准则》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
||
| 19、 | 《第 19 号准则》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19 号准则——豁免要约收购申请 文件》 |
||
| 20、 | 《暂行办法》 | 指 |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 行办法》 |
||
| 21、 | 《深交所股票上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 |
| 市规则》 | 订)》 | ||||
|---|---|---|---|---|---|
| 22、 | 本所 | 指 |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 ||
| 23、 | 中国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方便表述,在本法律意 见书中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湾地区 |
||
| 24、 | 境内 | 指 | 中国境内 | ||
| 25、 | 香港 | 指 | 香港特别行政区 | ||
| 26、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嘉源律师事务所
JIA YUAN LAW FIRM
HTTP:WWW.JIAYUAN-LAW.COM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深圳 SHENZHEN
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中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12)-02-016
敬启者:
深圳中航集团股份的本次收购将触发深圳中航集团股份要约收购天虹商场 股份的义务。受深圳中航集团股份委托,本所就深圳中航集团股份因收购深圳公 司所持天虹商场的股份而导致深圳中航集团股份申请豁免其对天虹商场要约收 购义务之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第 19 号准则》、《深 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审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 本次收购以及因此导致的深圳中航集团股份要约收购义务等事宜的相关文件,就 有关事实进行了核实。本所在进行法律审查时已得到深圳中航集团股份向本所作 出的如下保证:即深圳中航集团股份已向本所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副本与正本一致。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在 合理核查的基础上,依赖政府有关部门、深圳中航集团股份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 的证明材料作出判断。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深圳中航集团股份就本次收购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之 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之依据。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 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及法规,本所发表法律意 见如下:
一、 转让方深圳公司的主体资格
1、深圳公司的前身为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公司深圳工贸中心,系经当时的 第三机械工业部以三外〔1982〕603 号文批准并于 1982 年 12 月 1 日成立,后经 过一系列内部重组并更名为"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深圳公司"。
2、经中航工业于 2008 年 12 月 8 日以《关于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深圳公司 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航空资[2008]92 号)批准,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 深圳公司改制为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技")100%持股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更名为"中国航空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8日完成工商登记。完成公司制改建后的深圳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100,000万元, 已经中瑞岳华验字[2008]第 2264 号《验资报告》验证。
3、2009 年 6 月 18 日,深圳公司完成其股东由中航技变更为中航国际的工 商变更登记手续。
4、深圳公司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1年8月8 日核发的注册 号为 440301103089448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名称为中国航空技术深圳 有限公司,企业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中航苑航都大厦 24 层,法定代表 人为由镭,注册资本为 100,000 万元,实收资本为 100,00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 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经营或代理除国家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 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以外的其它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补 偿贸易;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 营、专控、专卖商品);国产汽车(不含小轿车)的销售;房地产开发(开发福 田区宗地号为 B210-0016 地块);润滑油、燃料油、化工产品及化工材料(不含 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和内销业务。增加:焦炭的购销(不含专营、专控、专卖 商品).成立日期为 1982 年 12 月 1 日,营业期限自 1982 年 12 月 1 日至 2032 年 12 月 1 日。深圳公司已通过 2011 年度工商年检。
5、根据深圳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收购报告书》出具之日,中航国际持 有深圳公司 100%的股权。
综上,本所认为:深圳公司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 申请人深圳中航集团股份的主体资格
1、深圳中航集团股份成立于 1997 年 6 月 20 日,是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 员会以《关于同意设立深圳中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体改生[1997]91 号) 批准,由深圳公司作为唯一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
2、1997 年 9 月 29 日,深圳中航集团股份发行的股票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 市(股份代号:161.HK)。
3、深圳中航集团股份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2 年 3 月 14 日核 发的注册号为 440301102761041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企业名 称为深圳中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中航小区航都
大厦 25 层,法定代表人为吴光权,注册资本为 67,336.709 万元,实收资本为 67,336.709 万元,企业类型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兴办实业(具 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 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 许可后方可经营)。深圳中航集团股份已通过 2011 年度工商年检。
4、根据深圳中航集团股份书面确认并经本所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深圳中航集团股份合法存续且不存在可能导致其营业终止的情形。
5、根据深圳中航集团股份书面确认并经本所适当核查,截至《收购报告书》 签署之日,深圳中航集团股份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 司股份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深圳中航集团股份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且具备向中国证监 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主体资格。
三、 被收购公司天虹商场的主体资格
1、天虹商场前身为"深圳市天虹商场",成立于 1984 年 1 月 24 日,系经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深府办复[1983]848 号文批准,由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公司深 圳工贸中心与深圳市华侨商品供应公司在深圳市共同投资设立。
2、1992 年 2 月 27 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深府外复[1991]1293 号文批准, 深圳市天虹商场更名为"深圳天虹商场有限公司"。
3、2006 年 4 月 29 日,经商务部以商资批[2006]1906 号文批准,深圳天虹 商场有限公司更名为"天虹商场有限公司"
4、2007 年 6 月 25 日,经商务部以商资批[2007]1046 号文批准,天虹商场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同时更名为"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 司"。
5、2010 年 6 月 1 日,经中国证监会以证监许可[2010]597 号文及深交所以
深证上[2010]175 号文批准,天虹商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5,010 万股并于深 交所上市,发行后总股本为 40,010 万股。
6、2011 年 4 月 8 日,天虹商场召开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 司 201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决定以天虹商场 2010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40,01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红股 5 股,派 6 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 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2011 年 4 月 29 日,天虹商场 2010 年度 利润分配实施完毕。总股本由 40,010 万股变更为 80,020 万股。
7、天虹商场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2年5月3 日核发的注册 号为 440301501131609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企业名称为天虹 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一路 1016 号地铁大厦 20-24 层(限办公),法定代表人为赖伟宣,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 合资,上市),注册资本为 80,020 万元,实收资本为 80,020 万元,经营范围为 日用百货、纺织品、服装、食品、食盐、饮料、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2 年 10 月 30 日止)、农副产品、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文化、体育用品及器 材、建材及化工产品、机械设备、五金、家具、玩具、工艺美术品等商品的批发、 零售及相关配套服务;酒类的批发和零售(《广东省酒类批发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金银珠宝首饰零售;国内版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的零售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0 年 4 月 23 日;《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 效期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停车场的机动车辆停放业务(《经营性停车场许可 证》有效期至 2012 年 8 月 31 日);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国家专控的 商品除外,涉及许可经营的需凭许可证经营);自有物业出租。天虹商场已通过 2011 年度工商年检。
综上,本所认为:被收购公司天虹商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上市公 司。
四、 本次收购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 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
深圳公司将其直接持有的天虹商场合计 39.52%的股份,共计 316,257,000 股国有法人股以协议方式转让给深圳中航集团股份。
鉴于深圳中航集团股份受让标的股份后,其实际持有的天虹商场股份的比例 将超过 30%,触发其要约收购义务,根据《收购办法》的有关规定,深圳中航集 团股份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发出收购要约。
(二) 关于本次收购的授权和批准
1、2011 年 11 月 16 日,深圳公司召开董事会并决议同意将其所持天虹商场 39.52%的股份转让给深圳中航集团股份。
2、2011 年 11 月 16 日,深圳公司股东中航国际作出股东决定,同意深圳公 司将其所持天虹商场 39.52%的股份转让给深圳中航集团股份。
3、2011 年 11 月 16 日,深圳中航集团股份召开董事会会议,同意受让深圳 公司所持天虹商场 39.52%的股份。
4、2011 年 11 月 2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中小板豁免 回复函【2011】第 2 号《关于中国航空技术深圳有限公司豁免遵守股份限售承诺 申请的回复》,同意豁免深圳公司遵守股份限售承诺。
5、2012 年 2 月 8 日,深圳中航集团股份召开股东大会暨类别股东大会并审 议通过关于深圳中航集团股份向深圳公司发行可换股证券并受让深圳公司所持 天虹商场 39.52%股份的相关事宜。
6、2012 年 6 月 29 日,国务院国资委出具国资产权[2012]410 号《关于深 圳中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暨资产重组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深 圳中航集团股份非公开发行 763,941.2570 万元永久次级可换股证券暨资产重组 的总体方案,方案实施后,深圳中航集团股份持有天虹商场 31,625.7 万股股份, 占总股本的 39.52%。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待中国证监会对《收购报告书》审核无异议,并批复豁 免深圳中航集团股份对天虹商场的要约收购义务。
(三) 深圳中航集团股份与深圳公司签署《资产购买协议》
2011 年 11 月 16 日,深圳中航集团股份与深圳公司签署《资产购买协议》, 约定:
1、深圳公司将其直接持有的天虹商场 316,257,000 股股份(占天虹商场全 部已发行股份的 39.5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深圳中航集团股份。
2、本次股份转让的每股单价按照本协议签署日前 3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 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的 90%确定,每股价格为 20.01 元,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合 计为 6,328,302,570 元。
3、深圳中航集团股份向深圳公司发行可换股证券 6,328,302,570 元作为本 次收购的支付对价。
4、协议的生效条件
1)本次股份转让(包括本次可换股证券发行及因转换可换股证券而发行内 资股股份)经深圳中航集团股份董事会、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批准;
2)本次股份转让(包括本次可换股证券发行)经深圳公司依据其章程规定 履行完毕适当的内部决策程序;
3)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本次股份转让(包括本次可换股证券发行);
4)深交所豁免深圳公司所持标的股份的限售承诺;
5)中国证监会豁免甲方因本次股份转让而触发的要约收购义务;
6)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持续上市﹑其于深圳证 券交易所之上市地位不被撤回或撒销;
7)该协议各方已就订立及履行本协议而言,各自向中国、香港或其他地区 之任何有关政府或监管机构取得及作出一切必须的同意、批准及申报。
该协议系协议各方根据《合同法》自愿、平等、协商签订,对协议各方具有 法律约束力;协议条款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备《第 16 号准 则》、《暂行办法》等规定要求具备的内容;该协议在具备约定的生效条件后,其 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收购已经履行了目前阶段所需履行的授权和批准程序, 尚待中国证监会对《收购报告书》审核无异议,并批复豁免深圳中航集团股份对 天虹商场的要约收购义务。
五、 本次收购的合法性
(一)本次收购的合法性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收购办法》之规定,本所对收购人本次收 购的条件逐项进行了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本次收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
(二)收购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不存在重大证券违法行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查询结果及相关机构和 人员出具的《关于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本次收购的参与方及其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与项目的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配偶 及直系亲属(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于深圳中航集团股份与深圳公司签署《资 产购买协议》之日(2011 年 11 月 16 日)前 6 个月内买卖天虹商场股票的核查 情况如下:
1、深圳中航集团股份、深圳公司、中航国际、中航工业及其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于相关期间内不存在买卖天虹商 场股票的行为,未从事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天虹商场上市交易的股票 的行为、亦未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2、除后述第 3 点所披露的交易外,本次收购所涉及的其他中介机构及其经 办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于相关期间内不存在买卖天虹商场股票 的行为;本次收购所涉及的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配偶及直系 亲属于相关期间内未有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天虹商场上市交易的股 票的行为、亦未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3、本次收购财务顾问中金公司及其项目组成员王大霁的父亲王祥伟在相
| 关期间存在买卖天虹商场股票的行为,具体如下: | |
|---|---|
| ------------------------ | -- |
| 名称/姓名 | 关系 | 日期 | 证券代码 | 变更股数 | 变更摘 要 |
|---|---|---|---|---|---|
| 2011-06-27 | 002419 | 4400 | 买入 | ||
| 2011-06-30 | 002419 | -4400 | 卖出 | ||
| 财务顾问 | 2011-07-15 | 002419 | 3300 | 买入 | |
| 2011-07-19 | 002419 | -3300 | 卖出 | ||
| 2011-08-19 | 002419 | 3484 | 买入 | ||
| 2011-08-22 | 002419 | -3484 | 卖出 | ||
| 2011-08-26 | 002419 | 2800 | 买入 | ||
| 2011-08-31 | 002419 | -2800 | 卖出 | ||
| 中金公司 | 2011-09-14 | 002419 | 2300 | 买入 | |
| 2011-09-21 | 002419 | -2300 | 卖出 | ||
| 2011-09-26 | 002419 | 1100 | 买入 | ||
| 2011-09-27 | 002419 | -1100 | 卖出 | ||
| 2011-10-12 | 002419 | 2700 | 买入 | ||
| 2011-10-17 | 002419 | -2700 | 卖出 | ||
| 2011-11-03 | 002419 | 3800 | 买入 | ||
| 2011-11-08 | 002419 | -3800 | 卖出 | ||
| 2011-11-11 | 002419 | 12600 | 买入 | ||
| 2011-11-18 | 002419 | -2000 | 卖出 | ||
| 中金公司项目组成员王 | 2011-06-03 | 002419 | 1300 | 买入 | |
| 2011-06-07 | 002419 | 1000 | 买入 | ||
| 2011-06-08 | 002419 | -2300 | 卖出 | ||
| 王祥伟 | 2011-06-09 | 002419 | 1000 | 买入 | |
| 大霁的父亲 | 2011-06-10 | 002419 | -1000 | 卖出 | |
| 2011-07-04 | 002419 | 500 | 买入 | ||
| 2011-07-05 | 002419 | 1600 | 买入 | ||
| 2011-07-06 | 002419 | -2100 | 卖出 |
根据中金公司的自查,在本次收购报告书及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签署日 (2011 年 11 月 16 日)前 6 个月内,中金公司自营账户存在持有、买卖天虹商 场上市交易流通股股票的情况,但由于中金公司已根据《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 指引》的规定建立了有效的防火墙制度,严格杜绝了自营业务从业人员与投资银 行业务从业人员的信息往来,中金公司自营账户上述买卖、持有行为是在不知悉 有关收购信息的情况下做出的,除自营业务外,中金公司不存在买卖天虹商场上 市交易流通股股票的情况,中金公司无泄漏天虹商场有关信息、建议他人买卖天 虹商场上市交易流通股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行为。
根据王大霁出具的说明,2011 年 6 月 3 日至 2011 年 7 月 6 日期间,其父亲 王祥伟的证券账户累计买入 5,400 股天虹商场股份并已全部卖出,上述交易行为 在未计手续费的情况下共实现投资亏损人民币 258 元;该等买卖行为是其父亲基 于其多年炒股经验及对股价走势的个人判断而实施的投资理财行为;其并不知 情,也未将本次项目的有关信息披露给父亲;其作为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投资 银行部 2011 年的新入职员工,完成 2011 年 7 月中旬的入职培训后,于 2011 年 8月初正式加入深圳中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协议收购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的项 目,之前并不了解项目的任何信息;其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获取非法利益的情况, 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不存在任何向包括父亲在内的第三人泄露与深圳中航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协议收购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信息的情况,亦不存在向 任何包括其父亲在内的第三人提出购买或出售天虹商场股票的建议。
根据王祥伟的说明,上述波段操作交易行为(在未计手续费的情况下)合 计实现投资亏损人民币 258 元;上述交易行为完全是其本人基于财经媒体公开信 息、个人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理解以及对股价走势的判断而实施的小额家庭投 资理财行为;其本人并未从儿子王大霁处获得与深圳中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协议 收购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相关的项目信息,也未获得王大霁关于买卖天虹商场 股票的相关建议,其本人对天虹商场的股票买卖行为属于正常的证券投资行为, 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获取非法利益的情况,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综上,本所认为:
1、本次收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
2、深圳中航集团股份在本次收购过程中不存在重大证券违法行为。
3、王祥伟在收购事实发生前 6 个月内买卖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该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任何内幕信息的情况,对本 次豁免要约申请不构成实质法律障碍。
六、 本次收购是否属于《收购办法》规定的豁免情形
1、本次收购前,深圳公司持有天虹商场39.52%的股份,系天虹商场单一持
股比例第一大股东;天虹商场的实际控制人为中航工业,最终实际控制人为国务 院国资委。
2、本次收购完成后,深圳中航集团股份将直接持有天虹商场39.52%的股 权,成为天虹商场的控股股东;深圳公司仍为深圳中航集团股份的控股股东;天 虹商场的实际控制人仍为中航工业,最终实际控制人仍为国务院国资委。
3、《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 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 证监会申请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综上,本所认为:
本次收购未导致天虹商场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属于《收购办法》第六十 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深圳中航集团股份可以根据该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申请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天虹商场股份。
七、 信息披露
1、深圳公司于2011年11月21日将本次收购相关事宜函告天虹商场;天虹商 场于2011年11月21日公告了《关于股份转让的提示性公告》。
2、深圳中航集团股份为本次收购编制了《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 书摘要》,并由天虹商场于2011年11月21日予以公告。
综上,本所认为:
本次收购已进行的相关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深交 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
八、 关于以可换股证券作为本次收购对价的补充说明
(一) 关于可换股证券的性质、具体发行方案、发行安排、转换条件、审 批备案程序。
2011 年 11 月 16 日,深圳中航集团股份与深圳公司签署《永久次级可换股 证券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就深圳中航集团股份为收购深圳公 司持有的天虹商场 316,257,000 股股份(占天虹商场股本总额的 39.52%)而向 深圳公司发行可换股证券作为支付对价事宜进行了详细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可换 股证券的性质、具体发行方案及发行安排、转换为内资股的条件、发行可换股证 券的审批备案程序。
1、可换股证券的性质
根据《认购协议》,深圳中航集团股份向深圳公司发行的可换股证券具有以 下性质:
1)可转换为内资股:深圳中航集团股份向深圳公司发行的可换股证券可根 据《认购协议》的约定转换为深圳中航集团股份内资股股份。
2)不具有表决权:可换股证券持有人在其所持可换股证券转换为深圳中航 集团股份内资股之前不因其持有可换股证券而享有接收发行人股东大会(包括类 别股东大会)通知、出席发行人股东大会(包括类别股东大会)并在会上投票表 决的权利。
3)可换股证券发行人(深圳中航集团股份)对可换股证券持有人的清偿责 任:可换股证券一经发行,即构成发行人对可换股证券持有人之直接、无抵押及 清偿责任。各可换股证券持有人之间享有同等地位,不存在任何优先利益或权利。
4)可换股证券持有人对可换股证券发行人的索偿地位:若发行人进行清 算,可换股证券持有人之权利及索偿地位应:A.优先于就发行人任何股本类别提 出索偿人士;B.付款权利落后于发行人所有的优先债权人,及 C.与持有发行人 发行的可换股证券的其他主体享有同等地位。
5)固定收益分派:可换股证券持有人可根据《认购协议》的约定享有可换 股证券发行人提供的固定比例的收益分派。
6)发行人之强制转换选择权:于可换股证券发行日后 12 个月期满之日或 这之后的任何时间内,发行人可根据《认购协议》全权酌情选择转换全部或部分 可换股证券为发行人内资股股份,但须受《认购协议》中关于转换限制的约定。
2、可换股证券的具体发行方案及发行安排
根据《认购协议》,深圳中航集团股份向深圳公司发行可换股证券的具体发 行方案及发行安排如下:
1)发行人:深圳中航集团股份。
2)发行对象:深圳公司。
3)可换股证券之本金总额:6,328,302,570 元人民币。
4)发行价格:可换股证券本金额之 100%。
5)形式:可换股证券将以记名形式发行。
6)分派率:任何未偿还本金额每年 1%。
7)发行日:发行人向发行对象购买的资产已完成交付且已办理完毕购买资 产股权变更至发行人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发行人已根据《认购协议》 向发行对象签发可换股证券凭证的日期。
3、可换股证券的转换条件
根据《认购协议》,深圳中航集团股份向深圳公司所发行可换股证券的转换 条件如下:
1)转换期:可换股证券转换为发行人的内资股股份的日期,自可换股证券 发行日起的任何时间,但须符合《认购协议》的相关约定。
2)换股价:初步为每股内资股股份人民币 3.56 元(4.4 港元/股),但可根 据《认购协议》进行调整。
3)转换限制:可换股证券持有人仅可转换其所持有的可换股证券,且 A. 不会因此导致发行人在转换后违反联交所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联交所上市规 则下关于最低公众持股量的规定);B.转换将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法例 及规则(包括但不限于联交所上市规则及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4)零碎股份:可换股证券兑换应以 100 股的整数倍实施,低于 100 股的股 份,发行人将视为零碎股份并将以现金支付。
5)换股价调整:若发行人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等摊薄事件,则换股价届 时相应进行调整。
6)发行人之强制转换选择权:于可换股证券发行日后 12 个月期满之日或 这之后的任何时间内,发行人根据《认购协议》可全权酌情选择转换全部或部分 可换股证券为发行人内资股股份,但须受《认购协议》中关于转换限制的约定。
4、发行可换股证券的审批备案程序
深圳中航集团股份向深圳公司发行可换股证券的审批备案程序如下:
1)可换股证券发行经深圳中航集团股份董事会、股东大会、类别股东会批 准。
2)可换股证券发行取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
(二) 关于永久次级可换股证券的可转让性,及发行事项对上市公司控制 权的影响。
1、可换股证券的可转让性
根据《认购协议》,可换股证券的可转让性及转让程序如下:
1)可换股证券持有人在符合国有资产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认购协议》 约定的前提下,可将其所持可换股证券转让。
2)可换股证券持有人可通过将其所持可换股证券的凭证交付至深圳中航 集团股份登记处或其指定的任何证券登记处而进行转让,在交付的同时并应填写 及签署《认购协议》后附的转让过户登记表;转让后,受让方将获深圳中航集团 股份签发的新的可换股证券凭证。
3)可换股证券持有人拟转让其所持可换股证券的,在同等条件下,深圳中 航集团股份享有拟转让的可换股证券的优先购买权。可换股证券持有人应提前 15 天书面通知深圳中航集团股份,深圳中航集团股份在接到此通知后应在遵守 联交所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尽快决定是否愿意购买,并于 10 天内书面回复通知拟 转让的可换股证券持有人。若联交所上市规则或任何适用法律法规禁止深圳中航 集团股份或其指定的主体于某段时期内选择购买可换股证券以及完成购买及注
销可换股证券,则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可相应延后。若深圳中航集团股份选择不购 买或在选择购买后未完成购买行为,则可换股证券持有人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认购协议》约定的前提下将可换股证券转让给深圳中航集团股份认可的其 他主体。
2、深圳中航集团股份发行可换股证券对上市公司(天虹商场)控制权的影 响
1)可换股证券发行后、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内资股之前,天虹商场的控股股 东为深圳中航集团股份,实际控制人为中航工业,最终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 委。可换股证券在转换为内资股之前不属于深圳中航集团股份所发行的股份,其 持有人不享有相应的表决权,因此本次发行可换股证券不直接影响深圳中航集团 股份的股权结构,亦不会对天虹商场的控制权构成影响。
2)可换股证券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内资股之后,根据深圳中航集团股份的测 算,深圳中航集团股份的股权结构将发生一定变化(具体变化取决于最终转换为 内资股的数量),但天虹商场的控股股东仍为深圳中航集团股份,实际控制人为 中航工业,最终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
因此,本次可换股证券的发行不会造成天虹商场实际控制人的变动,对其控 制权不构成影响。
(三) 关于可换股证券凭证的签发
1、本次协议转让的标的股份在完成交割并由深圳公司名下变更登记至深 圳中航集团股份名下后,天虹商场的控股股东将变更为深圳中航集团股份,实际 控制人仍为中航工业,最终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在天虹商场股份交割之 时,深圳公司及深圳中航集团股份已就本次收购取得所有必需的授权与批准,深 圳中航集团股份后续向股份转让方深圳公司签发可换股证券凭证将不存在实质 障碍。
2、为了确保股权转让对价支付的及时性,深圳中航集团股份书面承诺在不 违反《资产购买协议》和《可换股证券认购协议》约定的前提下,于天虹商场股 份完成交割当日向深圳公司签发可换股证券凭证。
九、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
1、 深圳公司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中航集团股份 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 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 形,且具备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主体资格。
2、 本次收购已经履行目前阶段所需履行的法定程序。本次收购尚待中国 证监会对《收购报告书》审核无异议,并批复豁免深圳中航集团股份对天虹商场 的要约收购义务。
3、 本次收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
4、 本次收购属于《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深圳中航集团股份可以根据该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天虹 商场股份。
5、 与本次收购相关的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深交 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
6、 深圳中航集团股份在本次收购过程中不存在重大证券违法行为。
特此致书。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