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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BOW DIGITAL COMMERCIAL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1
Jan 26,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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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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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19 证券简称:天虹商场 公告编号:2011-008
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597号《关于核准天虹商场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 ,010万股,发行价格为40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200,400万元,扣 除发行费用9,067.19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91,332.81万元。立信大华会 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于2010年5月 25日出具了立信大华验字[2010]044号的《验资报告》。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超募资金使用 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租赁江苏溧阳平陵广场项目和浙江湖州爱 山广场项目开设商场。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公司下属子公司已在下 列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详见附表),并连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招商证券”)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附表:
| 序号 | 公司名称 | 开户银行 | 使用项目 |
|---|---|---|---|
| 1 | 常州天虹商场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 | 溧阳平陵广场项目 |
| 2 | 湖州天虹百货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 | 湖州爱山广场项目 |
公司、公司下属子公司与银行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共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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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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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与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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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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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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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应当依据《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银行应当配合 保荐人的调查与查询。保荐人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保荐人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 的资料;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 荐人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银行按月(每月8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银行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 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 知保荐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人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银行,同时按协议要求向公司、银行书面通知 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人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银行、保荐人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人督导期 结束(2012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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