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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ZHOU XIN'AN DEVELOPMENT CO.,LTD. —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04
Jan 13,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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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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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宝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股票简称: 中宝股份 股票代码:600208 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 浙江恒兴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71 注册地址:杭州体育场路 号
71 通讯地址:杭州体育场路 号
0571-85187864 联系电话: 股份变动性质: 增加 签署日期: 2004年 1月 12 日
特别提示
(一)报告人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 ” 下简称 披露办法 )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 (二)报告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 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 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中宝科控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股份。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 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中宝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 股份。
(四)、本次股份变动系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转让合同由双方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 立。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受让人和出让人 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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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6 第三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7 第四节 其它重要事项...................................... 7 第五节 备查文件.........................................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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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持股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说明,下列简称有如下特定所指: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人、恒兴力-------------浙江恒兴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出让人、合升------------------------------------合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中宝股份-----------------------------------中宝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协议转让、股份转让------------------------- 在本次收购中,受让人通过与出 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方式受 让股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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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恒兴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71 注册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 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济性质:民营 注册资本:人民币 248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高存班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号: 3300001009976 企业代码: 75395120-6 地税登记证号: 330000753951206 经营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资产重组兼并,投资项目管理,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实业投 资,房地产投资,高科技产业投资,国内贸易(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项目除 外),信息资询服务(不含期货、证券咨询) 公司股东:自然人高存班、林海慧 联系电话: 0571 — 85187864 71 通讯地址:杭州体育场路 号 邮编: 310003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及股东情况: 1 、恒兴力由两名自然人股东组成,股东持股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高存班 14880 60% 林海慧 9920 40% 合计 24800 100%
2 、股权结构图
高存班 60% 浙江恒兴力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 林海慧 40%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情况介绍 姓名 职务 国籍 身份证号码 长期居住地 其他国家或 地区居留权 高存班 董事长总裁 中国 ** 杭州市 无 林海慧 董事 中国 ** 杭州市 无 上官江滔 董事 中国 *** 杭州市 无 以上董事人员均无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居留权,也无其他公司兼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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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恒兴力未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 5% 以上股份。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上市公司情况
本次持股变动前,恒兴力持有中宝股份 2760 万股社会法人股, ( 系 2003 年 10 月 8 日签署协议从原第一大股东中国圣出瑞资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受让,现已完成 股权的过户登记。 )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恒兴力公司将持有中宝股份社会法人股 4680 万股,占中宝股份总股本的 18.657% ,仍为中宝股份第一大股东。
恒兴力的实际控制人高存班先生通过杭州方豪间接持有中宝股份 0.98% 的社会 法人股。高先生同时是杭州方豪的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次收购完成后,恒兴力和杭州方豪在中宝股份表决时可以认定为一致行动 人。这样,恒兴力的实际控制人高存班将控制中宝股份 19.64% 的股权 .
股份转让完成后,除上述股份外,恒兴力公司不会对中宝股份其他股份表决权 的行使产生任何影响。
本次持股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恒兴力没有通过其他关联方或其他方式持有、 控制中宝股份。 二、本次协议转让的合同内容 合同当事人: 转让方:合升 受让方:恒兴力 转让标的:中宝股份 7.65% 股权,共计 1920 万股 转让价格:每股 2.58 元 股权性质:社会法人股 转让方式:合升将所持有的中宝股份社会法人股 1920 万股转让给恒兴力,占中宝股 份总股本的 7.65% 。转让完成后,恒兴力共计持有中宝股份 18.65% 股权,合升不再 持有中宝股份股权。
股份转让的对价:恒兴力向合升就中宝股份 7.65% 股权的转让支付 4953.6 万元,作 为其取得以上股权的对价。合同双方同意,恒兴力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全 部价款一次性汇入合升指定的账户;或者在国家有关部门及授权机构指定的方式下 一次性支付。 合同签订时间: 2004 年 1 月 12 日 合同生效时间及条件:合同由双方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生效。 本股权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合同。出让人合升与受让人恒兴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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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就股权行使也不存在其他安排。股权转让完成后,出让人合升不再控制或持有中 宝股份任何股份。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的情况 协议转让完成后,恒兴力持有的中宝股份 18.65% 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担保或 第三方权利等权利限制,也不存在股份被冻结或其它限制股份转让的情形。
第三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恒兴力在提交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无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 份行为。
第四节 其它重要事项
恒兴力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 收购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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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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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恒兴力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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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恒兴力关于受让中宝股份 7.65% 股权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三、恒兴力与合升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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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页)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恒兴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存班
签注日期: 2004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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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宝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股票简称: 中宝股份 股票代码:600208 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合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 19 通讯地址:北京东城区安外小黄庄路 号 010-64209247 联系电话: 股份变动性质: 减少 签署日期: 2004年 1 月 12 日
特别提示
(一)报告人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 ” 下简称 披露办法 )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 (二)报告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 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 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中宝科控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股份。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 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中宝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 股份。
(四)、本次股份变动系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转让合同由双方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 立。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出让人以及受让 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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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持股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说明,下列简称有如下特定所指:
信息披露义务人、出让人、合升- -----------合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受让人、恒兴力---------------------------- 浙江恒兴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宝股份-----------------------------------中宝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协议转让、股份转让------------------------- 在本次收购中,出让人通过与受 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方式转 让股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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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合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济性质:民营 注册资本:人民币 5840 万元 法定代表人:闫德祥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号: 131002197136 企业代码: 130002197136 地税登记证号: 131001236078111 经营期限: 1997 年 5 月 30 日至 2027 年 5 月 29 日 经营范围:钻石、珠宝、首饰及相关产品的加工、相关设备的制造、相关技术的开 发及服务,机械、电子、化工产品、矿产品、建筑材料、日用百货的批发、零售、 代购、代销,企业管理咨询、房地产开发。 公司股东:何文 王岚、闫德祥
联系电话: 010-64209247 通讯地址:北京东城区安外小黄庄路 19 号 邮编: 10009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及股东情况: 1 、合升由三名股东组成,股东持股比例如下: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何文 2490 43% 王岚 1009 17% 闫德祥 2341 40% 合计 5840 100%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监事和高管情况 合升执行董事闫德祥,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为 11010257091808 ,中 国国籍,长期居住地为北京西城区阜城门内大街 64 号,无其它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 权。
闫德祥先生除任合升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外,没有兼职。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合升未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 5% 以上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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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上市公司情况 本次股份变动前,合升持有中宝股份的社会法人股 1920 万股,占中宝股份总股 本的 7.65% ,是中宝股份第二大股东。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合升不再持有中宝股份的股权。 二、本次协议转让的合同内容 合同当事人: 转让方:合升 受让方:恒兴力 转让标的:中宝股份 7.65% 股权,共计 1920 万股 转让价格:每股 2.58 元 股权性质:社会法人股 转让方式:合升将所持有的中宝股份社会法人股 1920 万股转让给恒兴力,占中宝股 份总股本的 7.65% 。转让完成后,恒兴力已合计持有中宝股份 4680 万股,占总股权 的 18.65% 股权,合升不再持有中宝股份股权。
股份转让的对价:恒兴力向合升就中宝股份 7.65% 股权的转让支付 4953.6 万元,作 为其取得以上股权的对价。合同双方同意,恒兴力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全 部价款一次性汇入合升指定的账户;或者在国家有关部门及授权机构指定的方式下 一次性支付。 合同签订时间: 2004 年 1 月 12 日 合同生效时间及条件:合同由双方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 本股权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合同。出让人合升与受让人恒兴力之 间就股权行使也不存在其他安排。股权转让完成后,出让人合升不再控制或持有中 宝股份任何股份。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的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恒兴力持有的中宝股份 7.65% 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担 保或第三方权利等权利限制,也不存在股份被冻结或其它限制股份转让的情形。
第三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合升在提交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无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 行为。
5
第四节 其它重要事项
合升无其它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 求收购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6
第五节 备查文件
一、合升的工商营业执照;
二、合升的执行董事身份证明;
三、合升关于出让中宝股份 7.65% 股权的股东会决议; 五、合升与恒兴力与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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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合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德祥
签注日期: 2004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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